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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被网红”:“走红”背后,你丢掉一份重要的权利!


导语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红经济”已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一旦变成“网红”,极有可能“名利双收”。正因如此,有些小伙伴心中藏着一颗“网红梦”。但莫名其妙“被网红”,你是否能接受?要知道,“被网红”还侵犯了你一项重要的权利!安仔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麻烦——
说法
网络时代的来临,肖像权纠纷不再是明星“专有”,普通网民都可能遭遇肖像权被侵权。近年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案件频频发生。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明文予以保护的重要人身权益。肖像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肖像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体现为物质利益损害和精神利益损害,具体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侵权人肖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在不法使用肖像的过程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性损害。损害后果与肖像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诉他人侵犯肖像权的,要提供证据对上述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本案中,影楼未经安仔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属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安仔的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告法》亦对肖像权侵权行为做出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34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规定》亦专门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制。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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