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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物权
抵押的财产不能进行交易?担保合同如何才有效?这些问题都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任何纰漏,都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下面就让辉南县法院立案庭庭长于涛法官为大家讲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那些事儿。

已经抵押的房产能否买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抵押物的情况,法律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约定限制转让的除外。因此,即使房屋已经被设定抵押,可以作为标的进行买卖,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开放式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在典型性担保抵押、质押等基础性担保形式上,扩大了非典型性担保的范围,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担保的行使,包括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多种担保功能合同。《民法典》统一了上述合同的规则,同时对登记对抗制度明确,有助于动产的担保和交易安全,为百姓们的交易和担保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引。

法官提醒:对于抵押财产的买卖以及担保合同的设立,其中包含了过多的法律专业知识,老百姓在买卖抵押财产和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向专业人士咨询清楚,要按照正规流程进行买卖,不要操之过急,避免因程序上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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