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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守护舌尖安全 贡献检察力量

                     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在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3月13日,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出庭支持公诉。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区分局有关负责人和法制日报记者、北方法制报记者观摩庭审。


庭审现场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至6月初,被告人冉某某、芦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一处平房内生产“一片牛”“一片大好”“虫草多鞭丸”等性保健品。被告人芦某某于2019年3月起,受雇于冉某某,为其包装保健品,包装后的保健品由被告人冉某某进行销售,共非法获利一万元。2019年6月4日,侦查机关接到举报后,将冉某某、芦某某抓获到案,并扣押了二被告人生产的全部保健品。经长春市食品检验中心检测,从送检的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将“西地那非”成分列为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庭审过程

 此案由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志会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由于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确保看守所监区安全和庭审安全,在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经过看守所的充分沟通协调,法庭采取了“现场审判+远程连线”的方式同步开庭,对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的被告人冉某某进行远程视频连线,被告人芦某某被取保候审,到庭接受审判。


现场庭审和远程庭审同步进行


                                        远程视频庭审信号画面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为防止二被告人再犯同类犯罪,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从业禁止,如适用缓刑还应依法适用禁止令。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此外,公诉人还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理,劝诫他们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勿再以身试法,要对国家法律知敬畏,要对生命安全存戒惧,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二被告人当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做一名守法公民。


公诉人进行法庭教育

审判结果

 宽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冉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芦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判决采纳了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庭宣判

典型意义

 安全的食品药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必需品”。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全面、准确地运用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从业禁止,并依法适用禁止令,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对被告人冉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以及被告人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从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的运用是保障百姓舌尖安全的一道新防线,也对其他食品从业者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省市检察院“四个最严”专项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以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不断强化“两法衔接”,形成执法和司法打击合力,为保障千家万户的舌尖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小贴士

 望广大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以案为戒、敲响警钟,坚守法律底线,坚守道德良知,做合法、守信的经营者。

 望广大消费者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针对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的现象,要保持理性、谨慎,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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