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七旬父亲怒告女儿,索要16万元“保管款”,这场亲情与法律的博弈,最终结局如何?又藏着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要点?
2023年,胡某将16万元积蓄交由女儿小美保管,并取得女儿亲笔签名的保管证明。后因急需用钱,胡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女儿催要,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胡某将小美诉至南关法院,要求其归还这笔保管款。
然而,诉讼中小美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她表示这笔钱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未收到过父亲交付的16万元。小美辩称,当时因继母发现家中账目有问题,父亲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便请求她帮忙出具虚假的保管证明“圆谎”,那份签名证明只是为了帮父亲应付继母,并非真实的保管事实。好好的父女情分,就此陷入家庭信任危机。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限约定不明时,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本案中,小美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收到胡某交付的160000元并保存”,已构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且胡某微信催款时,小美并未否认收款事实。对于小美“未收款”“帮圆谎”的抗辩,法院指出,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名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其无证据证明系虚假出具,故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小美返还1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