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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瑕疵,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判了!

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关乎每一位业主的生活质量,而当业主对服务不满意时,能否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抗议?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2009年11月14日,张某的丈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1.1元/月/平方米收取。后张某通过继承成为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张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63.2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物业服务不达标,包括小区垃圾清洁不到位、监控、楼道灯等设施无人修缮,广告费、停车费等公共收益不透明。而且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屋顶安装电信信号塔,干扰其正常生活。原告并未提供完整的物业管理服务,无权收取物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某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张某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虽于2021年经重新招投标继续经营,但并未变更物业费标准,故对某物业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物业费可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止共5030.00元,后续服务费用某物业公司可于发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张某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法院认为,其举证的电梯灯、房顶安装信号塔等照片、视频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故其作为减免物业费的理由和凭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取得业主认可;小区业主亦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达成双向奔赴,共创美好生活。故基于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考虑,法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030.00元;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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