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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昌邑】邑心明法·以案释法 |半夜敲门诱发心脏病? 到底是“善意提醒”还是“侵权行为”

深夜是居民休息的时段,邻里之间偶有急事上门沟通也属正常,但如果敲门行为诱发了本身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住户发病,到底会不会构成侵权,需不需要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呢?一起通过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案件了解一下吧!


某日凌晨,已经睡熟的吴大爷家的房门突然被人敲响,开门后,楼上的住户小杨和小刘表示,发现吴大爷家隔壁室内冒出烟雾,询问吴大爷是否知情。吴大爷很气愤,认为邻居发现火情疑点,理应优先联系隔壁住户,不该深夜猛烈敲击自家房门,突如其来的惊扰诱发了自身心脏病。双方交涉争执许久,吴大爷身体不适的症状不断加重,随后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将吴大爷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对症治疗后,吴大爷身体好转。


事后,吴大爷心生不满,他认可小杨、小刘二人并非故意惊扰自己,但他认为,二人深夜莽撞敲门的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在开门沟通、知晓实情后,对方本该为自己考虑不周、贸然敲门的失礼行为道歉,却一味以主观上的无意之举推脱责任,忽视自身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在沟通中说出激化矛盾的气人话语。为此,吴大爷一纸诉状将小杨、小刘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自己此次120急救费用,以及心脏病治疗的医药救治费用。


而后法院审理查明,吴大爷是该小区302室的房主,自身常年患有心脏病。小杨、小刘则是该楼栋401室的住户,当日凌晨零时左右,小杨、小刘在楼道中察觉到弥漫的浓烟,立即下楼排查隐患,最终发现吴大爷隔壁的301室正持续向外冒烟。二人意识到存在消防安全风险,在00时33分拨打了报警电话。由于始终无法联系上301室的住户,为尽快核实火情,二人随即敲响了吴大爷的家门询问相关情况。


00时36分起,情绪激动的吴大爷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公开发声,表达自身不满,声称邻居深夜敲门的突然惊扰,直接诱发了自己的心脏病。事发后,小刘及相关房屋租户先后在微信群内详细说明突发火情的紧急情况,并多次主动向吴大爷诚恳致歉、耐心解释,试图化解矛盾。但吴大爷依旧情绪激动,持续在群内争执对峙,该状态一直持续至凌晨01时28分。02时17分,吴大爷报警称因楼上邻居敲门、并在小区群内发生争吵导致心脏病发作。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与120同送吴大爷去医院。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本案中,小杨小刘敲门询问情况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无明显不当,更无主观损害吴大爷健康的故意。而吴大爷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自身情绪波动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吴大爷的诉讼请求。


“善意提醒”与“侵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侵权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三个关键要素: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前提基础,是认定侵权责任的首要门槛。


违法行为:指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定义务,或者故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滥用权利,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若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等,则可以阻却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善意提醒:对他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或者危险进行提醒,旨在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行为体现了社会公德和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行为本身并无违法性。但提醒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不应存在故意惊吓或明显过失行为,否则提醒者可能因为其行为失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损害方自身过错:受损害方明知自身患有心脏病,不能情绪激动,仍主动与对方发生争吵,并在对方已经道歉的情况下,仍言辞激烈,进一步激化矛盾,引起更严重的情绪波动导致心脏病发作,在对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应对自身病发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邻里相处贵在包容克制,善意规劝、好心提醒受法律包容保护,但需要言行有度,否则将面临医疗费等损失的民事赔偿,情节恶劣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公民对自身的身体健康负有审慎管护义务,不能随意迁怒善意提醒方,既保护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也督促每个公民对自身行为与身体状况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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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孙剑波

复审:于  兰

终审: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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