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是促进司法公开和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落实普法责任的有效方式,又是做好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的客观需要。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检察听证,充分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的积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党组书记、检察长邱扬主持会议,对3起交通肇事案件拟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受邀参会。
轻罪案件促治理
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充分借鉴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前端。
本次听证的3起交通肇事案件,属于过失犯罪案件,无法定升格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典型的轻罪案件。对3起已经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开展听证,一方面有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另一方面有利于准确把握不起诉裁量权。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能起到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效果,又能彰显法律温情,确保类似轻罪案件规范、高效办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深度推进轻罪案件治理。
集中听证提效率
集中对类案进行听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发挥减少社会对立面、参与矛盾化解作用的同时,有效促进听证规模的提升,推动同类案件执法司法尺度统一。
听证会上,邱扬介绍本次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和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劣迹,且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外部监督实质化
对不起诉轻刑案件引入外部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的现实检验,是检察机关促进精细化办案、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听证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着重对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于某某驾驶车辆是否存在违法性、车辆逾检是否知情、车辆逾检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等问题进行提问。经人民监督员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于某某系受雇于车主,对于车辆情况不知情,主观恶性较小,又系过失犯罪,同意检察机关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开展公开听证是用实际行动践行‘让释法说理成为自觉和常态’,兑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庄重承诺。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程序,最大程度在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更高层面的实体公正。”邱扬在做会议总结时说道。
检察长带头主持听证,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举措,也是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的明确行动。通过听证的方式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外部监督,强化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确保检察机关规范行使不诉权。下一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推进公开听证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当面沟通、全面说理,让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
来源:德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