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李某是某外卖平台的骑手,某日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李某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此外,李某执行送餐任务的平台公司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明确约定了骑手受伤后获赔残疾赔偿金。
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残疾赔偿金,主张保单特别约定部分已载明,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李某已被确认为职业伤害,符合保单中特别约定的免赔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
法院: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骑手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并获得职业伤害保险待遇,某保险公司能否依照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涉案保单特别约定部分“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就上述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虽然涉案保险的投保人是案外公司,但该保险作为保障骑手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其投保目的是为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以及受损后能及时获赔,因此李某作为涉案保单的最终受益者,某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李某就免责约定进行提示告知。
现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提示说明义务,故上述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李某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约定向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劳动者应关注条款审慎投保 保险公司需尽提示义务
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到伤害,应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就诊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依法同时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及商业保险理赔。如遇到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无论是劳动者本人还是平台公司在投保商业险时,务必关注免责、限赔、除外责任等关键条款,审慎投保。
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完善线上投保流程,对重大免责条款进行高亮提示、专项告知、独立确认,注意向保单的最终受益者即保险人,采取弹窗或限时阅读等方式进行提示说明;同时注意留存完整告知凭证,如口头或现场告知的双录视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已知悉保险条款法律后果的签署文件等。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拟定保险条款,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当缩减保险责任,变相弱化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保险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