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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踩雷”,平台如何担责?法官为你划重点
假期刚刚结束,返岗复工、返校复课的同时,节前“囤”的、假期“下单”的网购食品也陆续到货。网购食品方便快捷,但一旦发现食品过期、变质、标签不符合规定,甚至食用后出现不适,商家又联系不上,电商平台到底要不要担责?今天,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结合法律规定,为您梳理网购食品安全中电商平台的责任。

一、平台“自营”的食品出问题,平台要负责
很多消费者在网购时会优先选择平台“自营”的商品,认为平台自己卖的东西更靠谱。这一想法有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平台既然标了“自营”,就相当于自己当了卖家,食品出了问题,就要按销售者的标准承担责任。如果平台标记“自营”,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后才发现实际经营者是平台的关联公司或者第三方,平台能否推脱责任?答案是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标“自营”,但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自营,平台也要担责
有的平台虽然没有直接标注“自营”,但通过页面设计、品牌标识、宣传用语等方式,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就是平台自己销售。消费者基于对平台的信任下单,结果食品出了问题,平台能否以“非自营”为由推卸责任?同样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平台不能玩“文字游戏”:不能一边用各种方式让消费者觉得是“自己人”在卖,一边出了问题就说“不关我的事”。法律看的是实质,而不是表面标签。

三、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平台,还有一项重要义务,就是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平台连卖家是谁、有没有资质都没查清楚,就让商家在平台上卖食品,结果食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又找不到卖家,那平台就要和卖家一起赔。这就是“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以找卖家赔,也可以找平台赔。同样,如果平台已经尽到了资质审查等法定义务,守住了自己该守的关口,也不应为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法官提醒:网购食品给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便利不应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消费者遇到网购食品安全问题,应注意及时保存订单信息、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发票或电子凭证,保留食品包装、问题食品照片、视频等证据;如因食用问题食品造成身体不适,及时就医并保存诊疗凭证;可先与商家、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食品安全是底线,不是选择题。电商平台的合法经营不是负担,而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基石。只有把食品安全真正放在心上,平台的口碑和消费者的安心才能兼得。
长春市二道区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