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三角债”引发“玉米之争” 法官调解化“心结”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2日 14:35 吉林
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有效解决了困扰涉案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展现了司法公正与高效。
连环债务陷僵局
2023年7月,四川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企业)与吉林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签署了《玉米销售合同》,合同细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应是一场互利共赢的合作。然而,在实际交付的关键环节,双方却产生了矛盾,就在原告公司支付9万元预付款后,被告企业却迟迟不肯发货。
原来,原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拖欠案外人A公司货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而案外人A公司同样拖欠被告企业货款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原告企业欠A公司钱,A公司又欠被告企业钱,形成了“三角债”关系。被告企业得知这一情况后,便扣留了这笔数额不小的5000吨玉米。
原告企业一再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只好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法官释法解“心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考虑到案件金额巨大,如果一判了之,再到后期的执行,冗长的诉讼周期必然会增加企业诉累,“以调代审”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原告企业的主张合理合法,被告企业对于给付5000吨玉米也并无异议,只是在“三角债”问题的处理上各执一词。找准问题关键后,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从法律规定到人情事理,反复权衡利弊。
“A公司欠我货款,我讨要了很多次都说没钱给付,现在,原告欠A公司钱,A公司欠我钱,这不就是相当于原告间接欠我钱么,5000吨玉米正好抵消欠款。”法庭调解室里,被告公司负责人还在为自己“拒不发货”据理力争,情绪显得格外激动,声音中带着明显的不满与愤懑。表面上看,只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却牵出农产品产业链条上下游合作企业的经济纠葛,犹如一团缠绕的丝线,错综复杂。
“被告公司,你要明白,法律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你与A公司之间、原告和A公司之间,是两组完全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互相抵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要实现你这种想法,必须是在A公司将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待被告公司负责人情绪稍稍平复,承办法官缓缓开口,一针见血指出症结。
面对被告企业“玉米抵债”的想法,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摸清双方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巧妙地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耐心地拆解他的认知误区,让被告企业逐渐从固有思维中走了出来,最大限度减轻涉案企业诉累,尽可能激发市场活力,
“这种方式‘算账’,诉讼周期长,您周转资金等不起,还有,这批玉米再积压不仅影响质量,纠纷不解决,损失是双倍的!”一席话让被告企业负责人面露难色。
一番深入沟通交流,原、被告放下顾虑与成见,同意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多轮斡旋下,原、被告达成共识,被告企业给付5000吨玉米,原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企业与案外人A公司的纠纷将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来源:立案庭
初审:韩 冬
复审:常晓巍
终审: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