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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转借银行贷款!一起借贷纠纷的法律警示
    生活中,很多人或碍于亲友情面或法律意识淡薄,在自有资金不足时,会向银行贷款继而转借他人,认为这只是举手之劳。实际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已经触碰法律红线,不仅合同效力不受保护,还极易引发纠纷、破坏情谊。近日,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以案普法,提醒广大群众规避借贷风险。    原、被告是多年好友,被告经营店铺期间陷资金周转困顿,遂向原告借款。原告向银行贷款5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13万元,一并出借给被告,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被告经营状况不佳,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审查发现,出借资金中有50万元属于套取金融机构银行贷款转贷,该部分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同时双方约定月息3分,利率远远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定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考虑到如果简单作出判决,虽然能够划分权利义务,但会彻底断绝双方多年情谊。于是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启动全流程调解办案模式。法官一方面向双方释明转贷、高额利息的法律后果,厘清各自过错,另一方面结合被告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珍惜旧情。
    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终于放下隔阂。原告体谅被告经营压力,主动放弃部分利息诉求;被告承认还款责任,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双方均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温馨提示
    一是切勿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扰乱金融秩序,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
    二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突破法定上限。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高额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三是亲友借贷也要依规而行。借款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明确金额、还款期限,妥善保管转账记录,做到合法借贷,既保全财产,也维系人情。
    今后,浑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做实做好矛盾纠纷全流程实质化解工作,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合法借贷意识,守护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初审:岳新东  复审:曹玉坤  终审: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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