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 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地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答:【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根据本条,相关机关需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协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又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止包庇纵容、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共同推动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仅强调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各政府部门也负有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预防和治理任务。 本法第六条不仅规定了相关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理念。 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 制度保障:立法制度,细化措施。 物质保障:专项资金,其他资金,装备建设。 有组织犯罪是对于任何众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防止其遭受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意义在于: 第一,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通过表彰和奖励的形式进行一次法律宣传,大力弘扬这种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氛围。 第二,通过表彰奖励也能够有效调动整个社会和公民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