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法院:销售假酒被追刑责 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近日,长春经开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酒行。2022年8月,二人向逯某出售高仿贵州茅台飞天酒11箱零18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人住所处搜查出多种品牌名酒。经鉴定,上述酒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某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具有部分犯罪未遂情节,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创新的技术成果形成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竞争力增强的关键在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及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加。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经开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全力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积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