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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乡 调解普法“两不误”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在东丰县大阳镇团山村五组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行驶途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与另一车主受伤,两车损坏。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案中受伤较重,不方便长途跋涉到东丰法院接受审理,东丰法院法官及检察院等政法干警到其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次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受伤较重,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会吸取教训。针对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东丰法院承办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枯燥的法律知识与鲜活的案例相结合,以案释法,在现场进行了法庭教育,为旁听席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东丰县法院便民举措落实到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阳光,程序严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旁听村民均对法院此次下乡开庭称赞不已。村民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庭审,受到了教育、学到了法律知识,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也要积极多学法、遵法、守法,不因自己的“无知”给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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