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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粒机绞伤胳膊 雇主责任难逃

小郑与老郑系父子关系。2015年老郑购买一台玉米脱粒机,用于小郑与老郑共同经营玉米脱粒。2017年小郑与老郑分家,玉米脱粒机分给了小郑,但仍由小郑与老郑共同经营。2018年,小郑找到老严,到杨大城子镇靠山村老徐家去脱粒,由老严操作使用脱粒机。在脱粒过程中,因脱粒机漏玉米,老严便爬到脱粒机上查看,在下来时左手被脱粒机齿轮绞住,导致胳膊严重受伤。小郑看到后急忙救助,并将老严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救治。老严住院20天,为此支出住院费59964.15元,此款由小郑垫付。老严出院时被诊断为左上肢绞伤、左前臂毁损伤、左上肢皮肤碾挫伤等伤情。

出院后,老严与小郑、老郑父子协商赔偿事宜。但小郑和老郑不同意赔偿老严的医疗费用,认为脱粒机是老郑买的,与小郑无关,且老严受伤完全是自己操作不当所致,与其二人毫无关系。因争执不下,老严遂将小郑与老郑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小郑、老郑父子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0071.52元。

接到案件后,公主岭法院秦家屯法庭依法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老严进行身体伤残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老严因外伤致左上肢肘上缺失的损伤后果构成五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该鉴定费用1300元由老严垫付。

审理结果

案件经公主岭法院秦家屯法庭审理认为,小郑系该机器的所有人,其与老郑共同承揽加工脱粒,二人系共同经营者。老严受小郑之邀到老徐家操作玉米脱粒机,其实际上是受雇于老郑和小郑,故老严与小郑、老郑父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郑和老郑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老严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受害人老严自己确有疏忽和操作不当之处,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酌情减轻小郑和老郑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令老严在此次事故中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83854.5元,由小郑与老郑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28698.15元,此款项扣除小郑、老郑垫付的医疗费用。最终,小郑和老郑父子二人赔偿老严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10708.9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劳务一方即所谓的“雇员”,接受劳务一方即所谓“雇主”。在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 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提供劳务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

在接受劳务过程中,郑重提醒“雇主”,一定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安保措施,比如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保障“雇员”的安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员”受到的伤害虽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在完成指示劳务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如果“雇员”自身亦存在过错和操作不当之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时即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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