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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净月生态环境 “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同助力

从2018年到2020年,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办理了多起非法猎捕野生林蛙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判刑、罚款、道歉   嘴馋的代价

2018年,该院将打击非法猎捕林蛙案件作为当年打造“生态检察”品牌的重要工作之一,加大对净月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三年来,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8件37人。

其中,2018年4月10日晚,杨某某、于某二人携带手电筒、抄网、泡沫箱等工具,相约去长春市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猎捕林蛙用于食用。二人利用林蛙畏光的生物习性,将被手电筒照“晕”的林蛙放入泡沫箱中,离开时被民警查获。二人猎捕林蛙214只,致其中142只死亡,其余被民警放生。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142只林蛙经济价值15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共同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在吉林省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林蛙受保护 捕捉即违法

2020年6月23日,该院将非法猎捕野生林蛙的刘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这是该院今年上半年办理的第二起公益诉讼案件,同样有关于非法猎捕野生林蛙。

案件起源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净月区新立城水库西南角水域附近,使用“地笼”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蛙类,并在净月区新湖镇某市场内售卖,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蛙类被依法扣押。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的蛙类为黑龙江林蛙,该物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繁衍生息,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服从判决不上诉,及时缴纳了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不难发现,这两起非法猎捕野生林蛙案件,是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检察”工作的缩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保护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可以弥补被告人因破坏环境所带来的损失;被告人向社会公开道歉的行为更能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到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性。

未来,该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大美净月生态资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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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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