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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高效调解化干戈

2021年6月,赵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李某,合同约定房屋租赁费按月结算,预交1600元保证金。但是在房屋租赁期间,因为卫生间漏水,李某便搬离了租赁房屋,李某和赵某对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搬离当日,赵某与李某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后李某将赵某诉至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赵某返还租房押金及剩余水电费。

赵某在答辩期内向经开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李某所称因卫生间漏水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系不实信息,李某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李某主张的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且由于未提前告知自己,导致房屋空置40天,造成损失2400余元,应由李某承担经济损失。同时,赵某向经开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补齐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或对赵某进行违约赔偿,并要求李某修补损坏房屋门框。


了解案情后,速裁团队主审法官认为此案有调解基础,为高效切实地化干戈为玉帛,张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经过张法官对法律进一步通俗易懂地解释和居中调解后,赵某返还了李某部分保证金,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化解,李某自愿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定是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努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对责任承担和纠纷解决进行约定,并切实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致形成和谐友好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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