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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保险”大不同 法检联手破解交通统筹“千千结”

“感谢法官和检察官,没想到难题能这么快解决,也让我们认清了‘统筹’和‘保险’的不一样!”近日,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室内,一起因“机动车统筹”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与检察院联合调解,最终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起案件的顺利化解,不仅是法检协同解纷的生动实践,更给广大车主敲响了“统筹≠保险”的风险警钟。

原告张某在昌邑区某路段与被告何某雇佣的司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某负事故50%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联系何某及“车辆统筹公司”索赔,却发现何某当初购买的并非商业车险,而是“机动车安全统筹”,面对高额医疗支出,该统筹公司根本无力赔付。10万余元的赔偿款瞬间成了卡在公平救济与现实困境间棘手的难题——原告张某因伤急需钱款进行治疗,被告何某面对巨额赔偿手足无措。

为高效化解矛盾、同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昌邑法院主动启动法检联合调解机制,邀请检察院检察官共同参与。调解过程中,法官与检察官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法律层面梳理案情,引导何某认识到自身作为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另一方面,重点向双方尤其是何某普及“机动车统筹”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统筹并非保险,不受保险法保护,尤其是统筹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很低,其资金池管理、赔付能力缺乏监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巨大,这些公司可能根本无法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及统筹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是通过公告送达,而且很多公司已经经营异常,执行回款难度极大,而何某此次遭遇的“赔付难”,正是统筹模式风险的典型体现。

“当初图便宜买了统筹,以为和保险一样,出了事才知道差远了!”何某在听到法检人员的释法后懊悔不已。最终,在法检双方的合力调解下,何某意识到自身责任,主动筹措资金;张某某也考虑到何某的实际困难,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分两次向张某支付赔偿款9万元,这起因“统筹”引发的纠纷在法庭内成功化解。

此次法检联合调解,不仅高效定分止争,更以个案为契机,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传递了“慎选统筹、认准保险”的重要提示。昌邑法院将持续深化协同联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生案件中主动作为,既用联合调解为群众开辟“解纷快车道”,也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切实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让司法服务既有温度,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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