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该案由审判员吴国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金燕、审判员李琦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过细致审理与多次协调,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李某系某快递驿站负责人,张某系其雇员,担任快递配送司机。2023年5月30日,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派送快件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在配送外卖的孙某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孙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5天,产生门诊费、住院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023年7月10日,孙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孙某多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同年8月9日,原告孙某向二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张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委会讨论,裁定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庭审中,孙某未向法庭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原件。主审法官当庭告知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在法官的耐心释明和劝导下,孙某终于道出实情:“我在保险公司处购买骑手意外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为我垫付医疗费40407.58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原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执行张某7000余元。鉴定书原件交给保险公司了。”
由此,案件基本事实得以明晰,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主审法官查清基本案情后发现,本案请求权基础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评定伤残的依据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孙某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者的评定依据并不一致。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才能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孙某的伤情不符合此标准。故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相关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孙某主张的误工期明显超出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7.2.2》规定的上限,相应误工费无法按照孙某诉请全额支持。
综合整体案情,主审法官计算出各项损失费用,发现仅能支持孙某部分诉讼请求。而孙某期望过高,通过判决虽可结案,但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反而会增加当事人诉累。
为实现案结事了,真正为当事人解开“法结”与“心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审法官决定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一方面,再次传唤孙某到庭,耐心向其释明:“法院仅能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你的合理损失,无法满足你全部诉请,但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诉累,希望你能保持合理期待。”通过“法律预判”与“解纷成本分析”,引导孙某作出理性选择。另一方面,分别联系李某、张某,以共情化隔阂,以法理明是非,李某、张某则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考虑到孙某身体确遭受损害,也愿意赔偿。
在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孙某最终接受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件审结后,吴国红在微信群中回访,追踪当事人的履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