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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疫情期间首例妨害公务案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省检察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为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月17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提起公诉,这是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办理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

2月14日13时许,在集安市太王镇东郡新府小区南侧,黄某某无故撕毁贴挂在防护栏上的防疫标识,向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扔鞋,并辱骂、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在传唤过程中,黄某某用脚踹民警,致两位民警轻微伤。


2月15日上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办案民警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和侦查取证情况,并对案件定性及在特殊时期如何调查取证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确保案件证据收集全面准确。

下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集安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黄某某妨害公务案,当日对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6日,集安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2月17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坚持防疫和打击犯罪工作两手抓、两不误,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快捕快诉涉疫情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场硬仗,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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