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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让司法实践的“指南针”真正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加强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工作、健全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及人才保障等方面归纳了21条措施,矛头直接指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案不同判”现象。通读全文,有三大亮点十分引人注目:

一是强调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一直被大多数律师(特别是争议解决领域律师)视为司法实践的“指南针”。《意见》既强调了典型案例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指导作用,同时强调要健全指导性案例报送、筛选、发布、编纂、评估、应用和清理机制,既保证了各级法院的优秀典型案例得以及时推广,发挥指导或者参考作用,同时也保证了其规范性和时效性。尤为值得重视的是,对既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定期组织清理工作。指导性案例工作的选编不是“一劳永逸”,指导性案例不能“千古流传”。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九民纪要”的出台、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可能会有一些指导性案例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司法政策、法学理念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变化,应当予以更替、清理,否则会干扰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并妨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

二是建立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类案不同判”现象以及不一致的审判观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高度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经不同法官审理,结果有较大差异,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建立专门的发现与解决机制,可以让长期存在或新出现的“症结”及时暴露并得以解决。

三是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职责。作为案件的具体审理者,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是司法体系的基石。由于承办案件数量较多,“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实践中更容易出现在中基层法院。《意见》强调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各级法院避免法律适用分歧,合议庭应当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案件评议内容,如将要作出的裁判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应及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有助于规范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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