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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人”? 免开尊口 “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帮忙查下个人信息,没事吧?


打探一下进度,没关系吧?


打个招呼通融一下,不违规吧?


出来吃个饭,聊聊天,可以吧?


在法院工作,难免接到过这类“求助”,一边是亲情、友情,抹不开的面子,一边是工作、信仰,严格的纪律规定。不知怎么办?别着急!“三个规定”为法官干警护航!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哪些行为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哪些行为违反《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哪些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划重点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上线运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各级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强化法院干警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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