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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网 吉林省公共法律服务在行动

近日,吉林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了“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审工作。自2018年吉林省司法厅与省妇联联合印发《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进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全省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建成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窗口,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和妇联驻派工作人员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妇女儿童权益服务窗口的知晓率,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更加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在办理过的大量案例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密切司法行政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合作起到了促进完善作用,同时引导广大妇女儿童树立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1.启动“云上法庭”审理跨国离婚纠纷案

2.依法变更抚养权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3.多方联手保护受家暴儿童健康成长

4.我的耕地谁作主 妇联依法定权属

5.受伤女童获赔偿

6.孤儿遗产难继承 妇联代办送温情

7.上门服务化解土地边界纠纷

8.财产之争祸起萧墙 亲情感化调解帮忙

9.同居易解除难 妇联援手来维权

10.老人婚姻不自由 婚姻调解来解忧

启动“云上法庭”审理跨国离婚纠纷案

1991年宋某(男)与刘某(女)在珲春市登记结婚,生育一子。自2005年起,宋某长期在法国劳务,刘某和孩子在国内,二人长期分居。2018年4月,宋某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孩子已成年,感情还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多沟通和换位思考,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为此法院驳回了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9年,宋某再次起诉离婚。

办理过程及结果

刘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珲春市妇联咨询求助,市妇联启动了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绿色通道,一方面委托窗口值班的珲春市妇联执委接待并协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援助律师共同参加诉讼;另一方面联系珲春市法院,提出了要坚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主张,法院安排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市妇联执委王晶审理此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珲春市妇联积极发挥群团工作的融合剂作用,同时发挥女性耐心细致的特点,对夫妻双方进行劝导和调解。鉴于宋某在法国,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启用云会议系统开庭审理本案,通过“云上法庭”,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参加开庭。经调查,自上次判决作出后的一年以来,宋某与刘某并没有相互联系,双方在经历了多年的分居生活后,已无感情,一致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支持了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另外,刘某在与宋某分居期间患病住院,法院要求宋某仍应履行扶养、照顾义务,给予刘某10000元补偿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出国务工带来的具有跨国性质的离婚诉讼案件。珲春市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导致每年出国劳务人数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社会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妇联组织顺应改革需求,直面妇女民生的新课题。婚姻家庭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需要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又需要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此,珲春市人民法院采取调解为主,争取妇联支持与配合,妇联指派了女性调解员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诉前调解工作,对案件的审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吉林省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启动以来,珲春市妇联充分调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加大妇女儿童维权保护力度,开辟维权服务绿色通道,拓展妇女儿童维权新路径,积极参与家事审判改革,通过介入庭前调解,诉讼参与陪审,诉后延伸服务,打造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珲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经验和好做法。

依法变更抚养权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张某(原告女)与程某(被告男)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女。2014年8月15日,原告因被告出轨一气之下与其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大女由被告抚养,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就和出轨对象结为夫妻,生育一子,被告生育儿子后对待大女非打即骂,很多时候殴打的理由都很牵强,比如妈妈探望带出去吃饭晚回来十分钟等。2019年3月3日,大女再次被打伤,原告得知孩子被打后报警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听不到声音,原告又心疼又气愤,遂来到了吉林市妇联寻求帮助,吉林市妇联耐心接待后将其引荐给市妇联“巾帼公共法律服务团”帮助其维权。

办理过程及结果

办案律师李冬姣向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批。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立即起草了诉状,诉状第一项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大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当天下午将所有材料递交给法院,同时在网上进行了立案。案件正式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不成,2019年8月14日在丰满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考虑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同意用视频替代出庭,律师告知其录制视频同时亲笔将视频所述书写成文字。2019年8月19日,丰满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2019年9月6日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这确实不是普通的抚养权变更之诉,这关乎一个孩子的生命健康,以及以后能否健康成长的问题。为此律师在询问中特别注意比对孩子同父亲生活还是同母亲生活更有利的问题,变更抚养权之诉看似一个简单的案由,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成功案例并不多见,但本案大女具有法定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打大女致耳聋和大女自愿与妈妈生活的意愿和证言。本案启示我们,家本是温暖的港湾,为人父母更应慈爱子女,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未成年人遭受毒辣手段的殴打,严重违反我国优良家庭伦理纲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不但有抚养、教育、爱护子女的责任,更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要履行好教育保护孩子的职责,发现有侮辱妇女、虐待儿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乃至报警。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多方联手保护受家暴儿童健康成长

2019年5月,长春市南关区某社区居民向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工作室反映,居民吕某经常殴打外孙。社区妇联主席苗兵接此情况后,立即了解情况,吕某与女儿王某均为智残,王某与刘某未婚生育一子,后来分开,孩子由刘某抚养,因刘某要落户口去做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某与孩子不是生物学父子关系。2018年4月18日刘某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协商,孩子由王某抚养。2016年王某结婚,但现任丈夫不接纳孩子,孩子只能与姥姥吕某共同生活,吕某因家境困难无力抚养,经常将怨气撒到孩子身上,对孩子非打即骂,孩子身上经常出现青紫伤痕和流血现象,孩子不敢承认是姥姥打伤的,邻居看着很气愤遂向社区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工作室反映求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苗兵接此情况后,立即联系社区律师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入户走访,经调查了解,吕某实施暴力行为属实。社区妇联主席与律师、民警上门开展调解工作,对吕某的暴力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但因吕某性格、智残及家庭状况等原因,收效甚微。社区党委将此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委组织民政、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方案,一是由派出所负责为其办理户口;二是由社区负责了解是否有其他亲属愿意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三是由街道民政科负责与社会福利机构联系,解决孩子的生活学习问题。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户口办理完毕,孩子的姨姥同意做他的监护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也同意接收。6月28日,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和孩子姨姥共同将孩子送往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典型意义

本案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施暴者和受害者母亲均为智力残疾,不具备监护能力。如果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解决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问题,也不能有效改变受害人生活学习现状。办案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角度出发,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协调相关部门,为受害者解决现实问题,帮助其摆脱受暴环境,开始全新生活。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此案投诉者能够向相关部门反映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行为,显示了公民在反家庭暴力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落实首接责任,第一时间提供帮助,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调,推动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发挥作用,合力解决孩子的现实问题,切实履行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职责,对于帮助受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具有指导实践作用。

我的耕地谁作主妇联依法定权属

2018年12月13日,前郭县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接待了一位特殊的访客——查干湖镇村民王某。据王某介绍,1997年农村土地分地时她家未分到地,后经与村里协商,于2000年她家分得三口人的地,即王某父母和妹妹,她和另一个妹妹未分到土地。现在,她想争取自己应得的那份土地,在得知县妇联有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后,便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窗口寻求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窗口值班人员妇联干部吴瑶热情接待了王某,对她的诉求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县妇联进行了汇报。县妇联与镇、村两级妇联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当年王某家生活困难,她在家中排老大,妹妹又是超生。2001年王某和一个妹妹户口曾迁出,2018年王某户口再迁回到查干湖镇。随后县妇联与公安局户籍科沟通确认王某户籍所在地为查干湖镇某村。经与村委会沟通协商确认,2000年划分的土地属于王某父母和王某本人,不属于其妹妹。现已将结果告知王某,她表示会同家里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问题。

典型意义

受理此案后,首先了解本案属于已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权利争议案件,是妇联组织重点关注的土地纠纷类型。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在处理此娄案件时的核心问题是先弄清土地权属归属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前提下,由妇联组织牵头,村镇两级共同努力,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协调,努力达到圆满解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事关广大农村妇女姐妹的切身利益,妇联组织在身份认定、权属争议解决、登记颁证等环节中,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和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全省各级妇联以公共法律窗口、站(室)为平台,积极联合相关部门针对妇女在土地确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的维权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确保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受伤女童获赔偿

赵某某,女,汉族,2016年8月16日出生,2018年10月6日中午,两岁的赵某某跟随家人在通化县某商场购物后,准备乘手扶电梯离开时不慎摔倒,右手小指卡在电梯破损处,导致小指当场断落。赵某某随即被送入通化市206医院急诊,被告知无法治疗需到长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治疗为宜,到吉大一院后医生建议可以考虑做手指再生手术,但是需要到其他医院去做,全国没有几所医院可以做那样的手术,手术费用也很高。于是赵某某父母先后找到商场和某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他们之间互相推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推说是电梯质量及电梯维修的问题,应该由电梯公司承担责任。于是赵某某父母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8年11月7日,申请人的父母来到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陈玉娟律师接待了申请人,在详细询问和听取事件经过后,认为从案件主体、案由均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对申请人予以法律援助。经调查,商场与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决定以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将商场与某公司作为被告予以诉讼。收集提取购物小票、商场监控视频、电梯破损处照片以及病例等证据材料,主张原告因被告营业场所的电梯破损导致原告处受伤的事实存在,二被告应对原告在其营业场所至伤致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提出请求,庭审后,在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在法官及代理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伤害及索赔问题,本案的当事人仅有两岁,不能像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知晓和主张自己的权利,监护人在痛心于此类事件发生的同时,要认识到自己有哪些维权的途径。通过此案启示全省各级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站、室)要以开放的思维和社会化的工作理念,广泛联系推动执委资源和司法资源聚焦服务于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做到“哪里有妇女儿童法律服务需求,哪里就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场所,哪里就有妇联干部、执委和志愿者”。要将从事法律工作的执委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了解当地风俗习惯,有较高威信的专兼职妇联干部、妇女群众、志愿者安排到全省各级妇女儿童公共法律窗口(站、室),以温暖、亲和的态度,按照“三主动”即主动沟通、主动协调、主动服务工作原则,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治宣传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孤儿遗产难继承妇联代办送温情

2018年8月20日,临江市解放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成立。社区书记兼职妇联主席王娟利用该平台,主动将辖区孤儿黄某继承遗产及安置事宜纳入服务范围。临江市解放社区失独老人黄某和刘某于2016年1月因病相继去世,留下年仅14岁的外孙黄某,因孩子未成年,也无其他近亲属,社区妇联主动承担起监护职责。2016年2月初,社区兼职妇联主席王娟首先为孩子联系了白山市社会福利院,得知老人在银行还有存款时,王娟又主动联系了临江市公证处,出具了《存款查询函》,到各个银行进行了存款查询,查出老人有存款12万元。关于丧葬费,王娟多次联系长白县社保局(孩子外公生前为长白县职工),了解到因孩子是未成年人,办理丧葬费需要亲属出面办理,孩子提取丧葬费未果。如何妥善处理孩子的生活安置、老人的丧葬费及存款问题是社区妇联的重要事项。

办理过程及结果

8月23日,社区正式依托解放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孤儿黄某代办外公外婆遗留下的相关遗产问题。经内部通道转交到临江市妇联,临江市妇联主席王玮带领社区王娟主席一起到临江市法学会说明情况,法学会指派专业律师出具相关文书,由解放社区妇联作为代理人,在长白县社保局办理了老人黄某某丧葬费,总计3万元。安置情况:二位老人去世后,社区将孤儿黄某视为亲人,积极为他联系亲属,最后经社区党委研究决定送孩子到白山市社会福利院,保持每月与孩子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生活、思想动态。社区表示,只要孩子有困难,社区一定会全力帮助解决。目前,黄某已经在吉林省孤儿学校继续学习。财产情况:孩子只有个远亲在辽宁铁岭,平时不太走动。经权衡,社区向街道汇报,由街道、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监委会联合召开专门会议决定:老人的存款、丧葬费总计15万元暂由解放社区妇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直至孩子成年。

典型意义

考虑到黄某是未成年人,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黄某的利益放在首位,社区妇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从方向把握,措施制定,后续跟进,长效服务等方面形成一个完整回路,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关爱黄某成长,依法办事,创造了一个良好先例。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基层妇联组织以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依托,以服务基层、服务妇女儿童为宗旨,以关心、关爱、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切实解决基层妇女儿童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依法争取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体现了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二是彰显了基层妇联改革的成效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基层妇联专兼职干部把主动服务、便民服务、高效服务作为服务妇女群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体现了基层妇联改革的成效和作用的发挥。三是整合司法资源,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更有利于预防化解矛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上门服务化解土地边界纠纷

桦甸市村民刘某与曾某两家因地界不清发生纠纷,此地是1982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时生产队分给农民的土地,现在他们均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虽然土地使用证上标明了地的面积,但是与现在实际土地面积相差太多,无法根据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分清地界,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共识。2018年8月8日,刘某到乡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申请调解。

办理过程及结果

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接待员立即与村人民调解员联系沟通,了解到村调解委员会已对该案件调解过多次。第一次进行调解,8月10日,由乡村两级妇联干部和调解员一同来到刘某家,并多次联系曾某,其均不接听电话,调解未成。第二次进行调解,8月17日,上速人员再次来到土地纠纷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各说其词,互不相让,调解未成。第三次进行调解,8月26日,调解人员又一次来到村委会,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主张和理由,情绪激动,互不让步,人民调解员见双方争执不下,果断中断与当事人的谈话,改为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单独谈话,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邻里和睦相处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在人民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言行过激,并同意作出让步,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是双方的土地今年保持现状不动。二是2019年春天种地时,双方同时耕种,预留出一条垄的土地,将曾某缺少的一条垄恢复。三是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至此,该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也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欢。

典型意义

土地权益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国家一直重视农民的用益物权,在党的纲领性文献中明确规定第二轮土地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体现了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执政理念,为凝聚农民力量,坚定发展信心打了一针强心剂。国家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明确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人不得侵犯,当出现利益受损,公权力必须介入采取措施止损救济,消除争议。

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妇女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声望,在各级妇联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窗口、站、室接待中,妇女反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求帮助的个案不在少数。只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妇联维权干部意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群众利益就能得到维护。

财产之争祸起萧墙亲情感化调解帮忙

董某,女,汉族,1950年2月生,系四平市铁西区人,其儿子于2018年8月因病死亡。因被继承人生前曾在四平市铁西区购买楼房一套,故董某与儿媳、孙女就被继承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董某多方求助,最终在妇联同志的引导下,于2019年5月24日到四平市铁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立即指派法援中心律师为董某承办本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听取了董某的陈述,反复查阅了董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户口本、死亡证明等),并为其撰写起诉状,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祖孙三代三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且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庭上,援助中心律师考虑到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因此直接建议法庭先进行庭前调解,但儿媳、孙女拒不配合,无奈又进入了庭审程序。在法庭辩论阶段,援助律师根据提供的证据,条理清晰地陈述了法律依据,并详细指明了董某应该继承的份额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因双方经济条件较差,均无法给予对方补偿的能力,也无法实现分割继承,考虑到这些利弊后,儿媳、孙女在法庭的建议下同意调解,最终董某放弃继承,把自己继承的份额都赠与了孙女,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虽圆满解决,但同时也留给我们更多启示,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介入来调处纠纷,直至诉诸人民法院获得胜诉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本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三个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我们在维护每一个妇女的个体权利同时,还要把整个案件放到社会和家庭这样的背景下考虑,如何不因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如何在依法维权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中寻求最佳结合也是未来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同居易解除难妇联援手来维权

2018年8月4日,辽源市妇女田某到西安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求助。田某与李某于2015年7月相识,12月开始同居,准备结婚。由于李某家人一直反对,所以没有办理婚姻登记。2017年2月,他们的女儿出生。2018年春节期间,李某家人趁田某带孩子回娘家之际,将门锁换掉,不再让田某回家。田某多次与李某理论未果,双方发生争执。

办理过程及结果

西安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人员、区妇联执委热情接待并详细了解了此案情。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妇联共同研究,从尊重田某本人意愿,以保护田某及孩子利益的角度帮助其维权,并指派援助律师为田某代理案件,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配、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起诉。因孩子还小,理应跟随母亲生活,田某要求李某按实际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李某对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16,596.00元并不承认,田某被赶出家门时很多个人物品以及孩子的用品都没拿出来,田某要求返还个人物品。经过援助律师与当事人搜集证据,最终法院判定田某胜诉。判令抚养权归田某,抚养费从2018年3月份开始支付,每月900元;判令田某与陈某同居期间产生的16,596.00元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判令陈某返还银行卡、婴儿床、化妆品等个人物品;诉讼费用由陈某负担。

典型意义

该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仅是双方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更在于双方女儿的权利如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因此,西安区妇联执委郑素娟在受理求助之初就确定了工作思路,即最大限度的保障孩子的利益,通过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办案律师、法官接触,在涉及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承担方面为孩子争取最大利益,虽不能挽救家庭,尽最大努力降低因双方感情纠纷给孩子带来进一步伤害。

该案是妇联组织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处理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一个生动实践。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离婚率居高不下,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妇联组织将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化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另外随着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立,服务产品的不断丰富,维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将有效增强,妇联组织的影响力也会随着一个个权利的成功维护而深入人心。

老人婚姻不自由婚姻调解来解忧

永吉县李老伯老伴因病去世,孟老太和李老伯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相互照料,生活和睦。近年来,李老伯孩子们因李老伯的生活起居照料、治病花费、拆迁房屋分配析产、李老伯退休工资保管、生活费给付、房屋过渡费领取等发生争议,并认为孟老太对李老伯有殴打虐待行为,强行将两位老人分开,李老伯送到养老院养老,孟老太让其子女们接回。迫于强大阻力求助无门,孟老太来到镇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维护妇女权益调解工作站)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帮助。

办案过程及结果

通过妇联调解员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走访了解到,李老伯与孟老太原本就相互认识,相处十分融洽,有牢固的感情基础。事情的起因主要是李老伯二儿子因家庭出现意外,想找他们老两口借钱“救急”,但孟老太未允许,导致李老伯大儿子的不满。事情的“始作俑者”是大儿子,只要他的工作被做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于是,调解员首先对李老伯大儿子面对面的进行法律宣传、思想工作、谈心交流,言明利害关系,阐释法律精神,使其明白两位老人根本就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他俩并不愿意分开“单过”,让老年人幸福的安度晚年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语的调解,李老伯大儿子郑重表态将不再干扰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并作为老大将会以身作则,力所能及尽到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同时与两家子女协商,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依法公平分家析产。

典型意义

就本案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而言,当事双方老人,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力,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房屋、财产、工资收入等可自由支配生活所需,任何人不得侵占。无论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都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对老人切实尽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住有所居责任。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赡养、继承、房产分割、收入分配等矛盾往往牵涉到每个家庭成员,俗称“清官难断家务事”,矛盾一旦处理不当,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该案的成功调解,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群”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凸现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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