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
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关国家文化安全和永续发展。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以“综合、专项”统筹谋划,“制定、修改”接续开展,“保护传承、活化利用”一体推进,“省级、市级”协同发力,“立法、实施”有效结合的立法思路,制定修改9部省本级法规,审查批准17部市级法规,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力量。
“综合、专项”统筹谋划
全面筑牢法治保障
吉林,文化底蕴厚重,民族特色浓郁,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为依法保护好省内丰富的文物和文化遗存,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综合性立法、专项性立法统筹谋划,全方位织密织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法治网”。
聚焦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综合性立法。《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出台后,曾先后两次进行修改。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又及时把进一步修改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制定《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省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活动等作出全面规定,推动吉林非遗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聚焦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专项性立法。
——制定《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依法构建高句丽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框架,保障文化遗产历史风貌真实完整保持至今。
——制定《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明确红色资源认定办法和评估标准,确立分类保护措施,推动形成817处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
——制定《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结合吉林实际,将国家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内尚未掌握的古树名木资源纳入保护范围,填补相关领域立法空白。
——制定《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对中医药服务、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等作出系统规定,助力吉林由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迈进。
“保护传承、活化利用”一体推进
文化遗产焕发时代光彩
省人大常委会秉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理念,深入挖掘文化遗产和现代生活的连接点,以立法引领推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
强化法规制度,支持保障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明确规定,支持红色资源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和发展红色旅游,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
《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其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全方位实现古树名木历史、文化、科学、生态和景观等多维价值。
强化配套立法,协同推进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制定《吉林省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博物馆要加强边疆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资源的挖掘阐释,完善运营管理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创产品,发挥博物馆保护传承、研究展示人类文明的重要作用。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博物馆专项立法。
制定《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规定应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创新表达方式,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普及。
“省级、市级”协同发力
同向强化法律制度
辽阔的黑土地上,各市县独特的人文、地理和历史魅力,共同构筑起吉林丰富多彩的文化画卷。
为依法保护利用好各地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省人大常委会在做好省本级立法的同时,还指导推动各市(州)和自治县深入挖掘、突出特色,积极开展“小快灵”“小切口”立法,使省内各类文化遗产得到与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相匹配的制度保障。
着眼城市建设,推动历史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同并进。指导并审查批准《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有效助力文物保护与公共空间共享的动态平衡。
“今年,长春市依法推进新民大街——吉林省首条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的焕新改造,实现了‘一条老街的青春蝶变’,坚定了这座城市的文化自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金华说。
着眼地域实际,推动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审查批准《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制度措施,依法解决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滞后、线型文化遗产保护不足、工业遗产活化利用不够等实际问题。
审查批准《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通化市红色资源旅游条例》等,依法保障红色资源原真性,让更多人了解吉林省内不同地域的红色历史。
审查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伊通、前郭、长白3个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立法、实施”有效结合
推动法规落地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立足法定职能,多措并举、多点发力,推动“立法、实施”有效结合,切实将法规确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助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际效能。
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召开立法新闻发布会,对法律条文进行宣传解读,增强全社会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法治观念。
同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法规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站等平台载体,积极营造团结一心、群策群力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增强吉林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
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并结合执法检查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出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有力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统筹立改废释,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域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对不符合党中央和国家部署要求,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及时作出处理,实现法规、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全省文化遗产领域制度规定科学完备、衔接统一。
往绩如虹,新程似锦。
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秉承系统立法思路,以更加强烈的历史自觉、更加坚定的文化自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立法守护传承中华文脉,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记者手记:
行走在吉林大地,从高句丽王城的沧桑古迹,到红色遗址的峥嵘岁月,再到非遗技艺的鲜活传承,无不让人深刻感受到这片土地深厚的文化底蕴。这一切,离不开法治的坚实守护。
近年来,我省以高质量立法为抓手,系统构建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从综合性立法到专项性立法,从省级统筹到市级特色,从保护传承到活化利用,立法工作既有广度,更有深度。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立法始终紧扣“人”与“生活”,让文物“活”起来,让文脉“传”下去,使古老遗产与现代文明交融共生,焕发时代光彩。
立法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我省多措并举、多点发力,推动法规落地生根,将纸面上的条文转化为守护文脉的自觉行动。这背后,是立法者对历史的敬畏,对文化的担当,更是以法治方式坚定文化自信的生动实践。
立良法、促善治。相信在法治的护航下,吉林文脉必将绵延不绝,为全面振兴注入更加深厚的精神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