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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吉林亮剑
不拔高不降低 长春市汽开区检察院精准定性一起涉恶案件

近日,长春市汽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案件在汽开区法院宣判,判决最终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为恶势力集团成员的定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2015年初,王某某、张某某明知以赵某某、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从事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协助李某某等人非法扣留、看管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到KTV从事异性陪侍活动获利。

本案由汽开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移送汽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认定二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审查证据,承办人认为二人可能系赵某某、李某某恶势力集团成员。通过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将认定二人涉恶的相关证据补充到位,且追加了王某某一起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并提出将该二人定性为恶势力集团成员的起诉意见,得到了市院及各级扫黑办的支持。


汽开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汽开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恶势力集团成员的定性,二被告人认罪伏法,当庭表示不上诉。汽开区检察院在黑恶认定问题上严把证据关,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精准定性,不拔高不降低,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意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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