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云梅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柳克芬、费玉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柳克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费玉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刘云梅、都江等人(另案处理,下同)以四平市火车站、客运站为中心,租用周边民居住宅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旅店”,组织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过程中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该团伙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形成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犯罪行为均被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
被告人柳克芬、费玉萍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主要于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负责火车站广场、汽车客运站附近招揽过往旅客,将旅客带至事先预定的居民住宅内,向旅客介绍卖淫活动,同时参与盗窃嫖客随身携带财物的犯罪活动。柳克芬、费玉萍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8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克芬、费玉萍明知刘云梅、都江犯罪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仍参与其中,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并实施介绍卖淫、盗窃等违法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负责同志表示,2020年,是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