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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出”成效凸显 结案率全国第一 202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佳绩
2020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为统领,巩固深化“加强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执行质效持续巩固提升,补短板、强弱项、抓管理、建机制。全年执结案件164260件,结案率99.1%,同比2020年提高2.9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1名。执行到位金额243.89亿元,执行到位率31.9%,同比2020年提高8.3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8名。二十二项执行质效指标17项位居全国前十名。 

全年执行工作重点体现为“五个突出”: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及时兑现胜诉合法权益。2020年省法院先后组织开展“春季执行会战”“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攻坚专项行动” “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法官干警通过“午夜出击”“凌晨行动”“假日执行”强力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共投入警力9876人次,出动执行车辆5932台次,集中执结案件40913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93.3亿元,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43.05天,同比减少65.88天,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得到了及时兑现。全省法院共对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案件实施司法救助285件,救助361人次,发放救助款1566万元。执结涉黑恶财产刑案件共445件,结案率100%。执行到位13.28亿元,执行到位率86.12%。全年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1714例,限制高消费136736例,限制出境942人次,司法拘留563人,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0人。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着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严格落实省法院出台的《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为1389名涉企被执行人撤销了“老赖”标签,核准解除“限高”措施6699人。推进执行工作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用“生道执行”为受困企业寻求出路,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探索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推行审执工作自动衔接,实现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方便、快捷与安全。区块链智能审执衔接司法服务荣膺“2020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十大创新案例”称号。突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健全完善。省法院代为起草了《关于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并于2020年3月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在与省政府联合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先后与省公安厅、省政数局、省税务局出台文件,进一步健全了联动协调机制。与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涉府案件及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共同化解,成效显著。突出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增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内生动力,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强化立审执工作衔接,提高财产保全率,着力提高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突出执行宣传工作,努力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全省法院建立三级法院宣传群,形成三级联动的宣传工作格局,2020年7月到10月联合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开展了“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局长走进直播间”“ 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主题宣传活动,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附: 

2020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案 

【简要案情】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在非典时期曾作出过突出贡献。但是,该企业在2016年因要扩建等原因,外借资金不能及时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相关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2020年1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辽源市下达通知,要求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火速支援武汉一线,并要求必须当天起运。辽源市政府接到命令后,第一时间深入到该消毒剂公司开展疫情防护物资调配和防控工作检查指导。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后,立即派干警赶赴该公司,本着“一切为疫情防控让路”的工作思路,积极联系涉案申请执行人,经开展大量说服与和解工作,征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同意后,将前期申请执行人运走的相关物资全部运回,企业当天就将5000套防护服准备就绪,并将26.1万只N95口罩紧急发往武汉疫情防控一线,成为首批运抵武汉的防护物资。同时,该公司及时扩大口罩生产、按时完成任务,得到国家发改委通报表扬。2月13日,辽源中院“暖企”措施再升级,直接派执行干警进驻公司,累计协调、帮助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100余万元,同时暂缓对该公司厂房司法拍卖,并帮助将公司保留作为国家级实验基地。通过组织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了疫情防控任务的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正值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承担着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火速支援武汉一线的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灵活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生道执行”,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穷尽措施盘活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多赢”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吉林磐石某药业公司执行案 

【简要案情】2017年,磐石某建筑公司为吉林某药业公司维修厂内设施,经结算后,尚欠30万元工程款,经磐石市人民法院主持执行和解,吉林某药业公司分三期偿还,每期偿还10万元。在偿还第三期欠款时,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一直未能按期支付欠款。磐石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1月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阅卷,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依法对吉林某药业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网络冻结措施。因银行账户被冻结,该公司的税费、电费、水费等均无法按期交纳,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磐石法院执行局在了解到企业现状后,通过“生道执行”评测系统对吉林某药业公司进行评估(评测方面包括:基本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股东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司法信息、风险信息、年报信息、知识产权经营信息等八个方面),发现吉林某药业公司符合“生道执行”标准。磐石法院执行局主动找到双方当事人,向双方释明“生道执行”的执行方式,积极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并邀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生道执行”全程参与监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吉林某药业公司先予支付5万元,余款在年末结清,磐石某公司同意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吉林某药业公司的强制措施。磐石法院执行局在确认吉林某药业公司按约支付5万元后,依法解除了对其的账户查封,保障了吉林某药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在创新转型中出现了暂时困难,人民院既要完成执法办案的任务,还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磐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灵活采取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大力促进涉企案件执行和解,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用“生道执行”为受困企业寻求出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生动展现了法院的大局意识和时代担当。 

案例3:长春某牧业公司执行案 

【简要案情】2018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长春某牧业公司为扩大经营新建厂房,与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万元。因牧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小额贷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了解,牧业公司是长春市一家以经营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农产品出口委托业务为主的知名公司,该企业多次获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信用优良企业等荣誉称号,且该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除2-5月份疫情期间以外,没有不良还款记录。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办案法官没有机械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交流,了解到牧业公司主观上并不想逃避债务,只是之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受阻,资金周转不开,无奈才拖欠了货款。5月份以来,生产经营已慢慢恢复,企业也在积极筹措资金,争取早日清偿欠款。同时,公司代表人还希望法官能够帮忙协调小贷公司,争取减免其因违约产生的罚息,减轻企业负担。在经过实地走访后,法官确认被执行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于是,法官又与小贷公司沟通,说明牧业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还款意愿,希望其能够理解疫情之下民营企业经营难处,减免对牧业公司的罚息。在法官的努力下,小贷公司减免了牧业公司全部罚息共计13万元。2020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偿还完毕。 

案件执结后,牧业公司联系执行法官,称因公司曾为案件被执行人,企业在融资贷款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希望法院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其自动履行情况。根据当事人需求,宽城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决定对于自动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正向激励措施,于6月15日向牧业公司出具了全省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向有关金融机构、部门进行推送,畅通了企业的融资通道。 

【典型意义】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宽城法院深入推行诉讼服务改革的切实举措,不仅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也有利于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有了这份证明书,公司就能顺利办理贷款了!”长春某公司负责人从法官手里接过《自动履行证明书》后喜出望外地说。宽城法院向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牧业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该企业消除申请贷款障碍,这也是吉林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案例4:胡某、何某司法救助执行案 

【简要案情】申请执行人何某,74岁,系大安市龙沼镇龙沼村一星贫困户、五保户,老伴瘫痪在床没有自理能力,两人无儿无女,没有经济来源,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何某因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股骨头严重创伤,生活陷入贫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胡某系肢体残疾一级,农村低保户,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患静脉曲张及子宫肌瘤,术后劳动能力受限,基本无法劳动。两口人共6亩地,对外发包,每年承包费约1000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及医疗费花销,在本村被认定为三星贫困户。二人将历年积蓄全部借给被执行人王某开发水田,但因种植失败亏损未能给付欠款。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大安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全面了解、核实二人基本情况后,大安市人民法院为两位贫困群众申请司法救助款,并完成发放工作。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是这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新燃起生活希望的示范案例。 

案例5: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王某已90多岁,听力欠佳,行动不便,独自一人生活在吉林市,吉林高新法院执行庭了解到该情况后,即刻开辟绿色通道,将案件分配到速执组,实行了快立、速执。速执组的法官一方面进行网络查控,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在电话和微信沟通的过程中,最初被执行人想借助疫情的特殊时期,以其本人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外出不便等种种原因拖延履行。执行法官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给付了执行案款。 

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不足十天的时间,在给付执行款项的过程中,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年岁大、行动不便的现实情况,该院执行庭组织了线上确认收款信息,发放执行案款的方式,有效避免与当事人接触,最后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将2万元案款送到了老人的手中,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吉林高新法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仅用十天即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疫情防控两不误,实现了“多赢”。 

案例6:抚松法院奔赴黑龙江执行人参案 

【简要案情】今年秋季以来,抚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系列案中,针对一批失信被执行人种植的人参开展集中“清剿”行动,打响了“秋冬人参专项执行攻坚战役”。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线索以及法官通过调查得到的失信人行动轨迹,对失信人分布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桦木林场、饶河县龙头镇及齐齐哈尔九三农场这4起深山里人参货品逐一进行查封、保全、分割或变卖,被执行人种植人参总面积为1.12万丈,执行总标的额为688万元。 

【典型意义】抚松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千里黑龙江深山开展人参专项执行攻坚行动,大家一路周折颠簸在深山中搜寻着一个个被执人,精准地找到所要执行的一处处人参,通过现场测量、数据核对、驻贴执行公告、办理法律手续,执行法官干警在气温降到冰点的环境下艰难跋涉,这不仅检验了执行干警敢打“攻坚胜仗”、敢啃“硬骨头”的坚强意志,还检验了执行干警勇于攻克破解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案例7:金某保证保险合同执行案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某公司与金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珲春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认如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将通过智能审执衔接平台自动办理执行立案。今年2月20日,某公司代理人王某打来电话,告知法官自己收到法院发来的短信,询问该如何进行操作。法官了解到被告金某并未履行义务,公司希望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后,耐心引导原告点击“未履行完毕”按键,并在智能审执衔接平台确认被告应履行金额、填写执行申请、完成电子签名等操作,使该案件直接进入立案程序。法院执行立案平台通过对民事调解书的区块链验真审核后,立案成功进入执行系统。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法院高效、快捷、便民的诉讼服务模式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大加赞赏!他表示:“疫情这么严重,我还愁我的案件怎么办呢!说实话,让我去法院吧!心里打鼓,有没有法官,会不会遇到从疫区回来的当事人,这些都得考虑。但是没想到,法官的态度和办事的能力这么强,我得给珲春法院好好地宣传下。我这案子,不用去法院也能申请执行,法院不仅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保护了我和家人的身心健康。小法院大智慧,果然名不虚传。”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珲春法院作为吉林省智能审执衔接试点法院之一,成功利用这一技术,实现了执行案件网上立案。既减少了人员流动带来的风险,也让当事人免于奔走,有力地凸显了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方便、快捷与安全,充分展现了“移动执行”的新形象。 

案例8:席某、孟某借款合同执行案 

【简要案情】2014年,孟某与前夫席某因生意需要,在婚姻存续期间陆续向朋友闫某借款共计80.1万元。2015年5月,孟某与席某离婚。同年6月,闫某因多次向孟某、席某催还借款未果,将二人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席某、孟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借款80.1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席某、孟某未履行法定义务,闫某就此案向绿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债务,但孟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价值与借款相当。经申请执行人闫某申请,绿园法院决定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张贴公告让被执行人限期搬离,然而被执行人拒不配合。7月31日,在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强制腾迁,并加装电子封条,防止被执行人再次进入房屋妨碍执行。电子封条是一个“特别”的装置。该装置呈长方形,上有特别显的“封”字。“封”字左侧印着“损坏公物,违法行为”字样,右侧印着“法院查封,严禁破坏”字样,中间附有执行裁定书,上下则是告知法律责任的警示语。装置带有摄像头,可以拍照录像。该装置全称为“司法区块链电子封条”,简称“电子封条”,是区块链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新结合。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封条,“电子封条”的威慑力大大增强。电子封条不仅坚固稳定,而且自带摄像头和触控报警、声光电报警等装置,还有自动摄影摄像功能,能对被查封房产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取证。如果有人蓄意破坏封条,设备会立即拍照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发送到法官手机上,便于法院及时采取措施。 

【典型意义】近年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以“司法+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此次,在全省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既是对省高院关于执行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也是对智慧执行工作的有益探索,有效地提升了执行权威,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9:梨树法院语音破解送达难 

【简要案情】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服务执行工作,加强电话录音在执行领域内的运用,通过与吉林省森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新形势下执行“送达难”问题进行探讨,就如何利用网络形式解决“送达难”问题达成共识,并向该公司定制了专用的执行电话录音送达软件。对需送达的执行通知类法律文书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并同步加密存储。 

拨打前,执行干警严格按操作手册启用“电话送达系统”,确保一人一号可追踪。拨打中,将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确认、电话号归属信息等内容纳入通话中,并严格按照规范的法言法语进行通话,将权利义务、承办人姓名、电话告知当事人;通话后,严格按照登记要求,做好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邮寄地址等内容的登记备案,并刻录光盘留存。如核实该电话为被执行人电话,被执行人拒不接听电话、强行挂断电话后,采取手机闪信的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送达。 

通过这种电话送达模式将送达到位期限缩短到3天以内,自2020年2月执行电话送达正式启用以来,共以此种方式进行送达300余件有效送达率在70%以上,并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当事人执结及达成和解案件100余件,这种送达模式,一方面节约执行干警的时间、提升了效率,另一方面对有意拖延、规避执行的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更为克服疫情防控困难提供助力。 

【典型意义】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将执行通知类文书纳入电话送达范畴,并情景模拟电话送达中会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专业话术,系统化、高效化加强电话送达工作落实。创新工作手段,有效助力解决“送达难”。 

案例10:谭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简要案情】2020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谭某给付其借款3.7万元。立案执行后,梅河口法院依法向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执行裁定书,要求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谭某于2020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 

本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谭某,不但不履行,还在本案执行期间将其名下位于梅河口市某小区的房屋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赵某,随后支出45万元给案外人曲某某、支出10万元给案外人张某,并未将房屋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经王某申请,梅河口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对谭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因疫情防控原因变更执行强制措施,对谭某罚款5000元。罚款交纳期限届满后,谭某未按时交纳罚款,亦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不予立案后,向梅河口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梅河口法院决定予以刑事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释法明理,敦促谭某履行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谭某仍一意孤行,视执行如儿戏,不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且还私自变卖名下房产致案件无法执行,谭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重度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法治和诚信环境,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和重点打击的行为。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权威,案件当事人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法院执行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拒执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严惩。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示范庭审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等对谭某刑事自诉案件庭审进行旁听,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大力弘扬诚实守信、守约践诺的社会良好风尚,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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