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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国家宪法日”当天 成功调解一件二审案件

12月4日,在国家宪法日、全国法院宣传日的特殊日子里,吉林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常文敏、法官助理蔺宇成功调解一件二审案件,该案件一方当事人是我省的民营企业(合同乙方),一方是有外资背景的全国重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同甲方)。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本着为民司法,更大力度为各类经营者破解难题,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宗旨,对该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使双方利益均得以实现,赢得了双方的一致好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柔性司法。




2018年8月2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种蛋购销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种蛋,如甲方2019年10月31日后购买乙方种蛋,合同顺延。2018年12月1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就乙方购买甲方淘汰种鸡换羽,甲方回收乙方合格种蛋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自2019年3月22日至4月19日间,向甲方提供种蛋500919枚。此后,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种蛋。

一审判决结果
一、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继续履行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种蛋购销合同》及2018年12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乙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甲方违约金4295602元。
三、驳回原告甲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被告乙方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供新证据由甲方销售经理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乙方未再向甲方供应种蛋,系根据甲方的要求作出的。接到该案件材料后,承办人常文敏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该份新证据如经查证属实,将对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经向合议庭说明后,合议庭授权法官助理蔺宇按照法定程序给双发提供了充足的举证期,并且在举证期内,重点核对该份证据,对该份证据举证质证,并对双方进行沟通,本着对双方负责,维护既判力,为企业服务等宗旨,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经过承办人和法官助理的多次沟通,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消除了敌对情绪,平心静气的进行了谈判,最终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12月4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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