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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法院:定计划和解履行 助个体复工复产

2020年7月2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某某等人借款合同一案。

经执行局调查,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是一家立足东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东丰县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以来,向东丰县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住房、商业、农业和信用贷款,为东丰县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而被执行人王某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通过自己多年经营,目前名下有多家医疗用品、药品专营店。疫情爆发以来,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从全国各地将医疗卫生用品和防疫用品运送到东丰县的抗疫一线,确保了东丰人民平安渡过这个特殊时期。王某某亦是这些个体工商户中的一员。

本案执行标的为275825元,是王某某以其5名近亲属提供担保为其生产经营申请的信用贷款。由于经营出现困难,加之疫情影响等原因,王某某没有能够及时还清贷款,导致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向执行局办案人询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并提出了每月还款五万元的还款计划,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了进一步扶助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确保全面复工复产目标早日实现,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接受了王某某提出的还款计划,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王某某认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将王某某及其5名担保人解除限制消费令等措施。

执行员手记: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次抗击疫情的战斗中,医疗卫生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紧跟党中央的号召,积极响应抗疫工作需求,为全社会抗疫、防疫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疫情的影响,很多个体工商户都存在着银行的贷款不能按时结清的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针对被执行人能够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可行的还款方案,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将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降低到最小值,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够平稳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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