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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依法监督护航司法公正—— 梨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运输危化品危险驾驶案

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深化司法公开,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维护公共安全,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无证违规运输易燃易爆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并特地邀请县人大代表走进法庭,全程旁听庭审过程,近距离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庭审现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规范有序、节奏紧凑。人大代表们认真倾听、仔细记录,全程见证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直观感受司法程序的严谨与公正。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6 年 6 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且未配备具备危险品押运资质工作人员的情况下,驾驶无任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的普通轻型厢式货车,装载 16 罐液化气上路行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液化气钢瓶内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等易燃气体成分,遇碰撞、高温、密闭摩擦极易发生泄漏、起火、爆炸,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无资质、无防护、无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代表监督显成效 司法警示入人心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梨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通过现场监督,进一步促进审判程序规范、裁判尺度统一,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



本案同时敲响安全警钟:被告人同时存在无证驾驶、无危化品运输从业资质、无专业押运人员、使用普通货车运输高危危化品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安全风险极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货运从业者: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针对酒驾、醉驾,违规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化品同样触犯刑法。运输液化气、汽油、酒精等危化品,必须具备专属资质、专用车辆、专业押运,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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