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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工程护民生|劳动争议引纠纷 温情调解保权益

近日,龙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四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找到诉讼双方利益平衡点,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

冯某等四人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将其派遣到服装厂工作,工作岗位系运输司机,后因服装厂停工停产,导致工作岗位产生变化。某劳务公司安排冯某四人前往某电厂从事值班员的工作。冯某等四人因工作岗位变动、工资待遇降低等问题与某劳务公司产生纠纷,冯某等四人分别就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吉林市龙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吉林市龙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裁决书。某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通过庭前电话沟通,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针对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争议较大,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各执一词。

劳动者主张系因劳务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之前差距太大,要求某劳务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某劳务公司主张,冯某等四人工作岗位变动非公司原因,岗位变动后已经安排新工作地点,系冯某四人拒绝调岗,旷工多日。

庭审中承办法官针对该项争议焦点着重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耐心地向某劳务公司进行释法明理,使某劳务公司态度有所缓和。因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为及时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采取背对背调解,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研判,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使得双方当事人情绪得以恢复冷静,某劳务公司同意支付冯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劳务公司向冯某等四人给付经济补偿金。至此,该批劳动争议案件圆满解决。

龙潭区人民法院一致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下一步,龙潭法院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来源:龙潭区人民法院

初审:刘正道

复审:杜

终审: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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