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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向校车扔石头!咋想的?




下面的案例提示大家,

遇事千万别冲动!

于某居住在东辽县某村,

她的孩子每天坐校车上学。



因故
晚接学生


一天早上,

校车司机想先去接路途远的学生后

回转时再接于某的孩子,

所以在路过于某家门口时没有停车。



气急
砸向车窗


于某误以为司机

是故意不及时接她的孩子,

当校车接到别的孩子回来

路过于某家时,

于某捡起一块石头

砸在校车车门后面的窗户玻璃上。




导致



车玻璃被砸坏,

坐在车里的小学生孙某也受到了伤害。



何某
垫付医药费


司机忙把孙某送到了医院,

诊断为头面部外伤、急性咽炎,

花去医疗费3200元,

该款由校车所有人何某垫付。



何某赔偿
孙某损失


后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将校车所有人何某诉至东辽县人民法院,

要求何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何某是车辆所有人,孙某乘坐其运营的校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何某有义务保证旅客的运输安全。
遂判决何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672元。
何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了孙某3672元赔偿款。

于某
被起诉


何某后又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偿于某的侵权责任,

要求于某赔偿自己已垫付给孙某的损失6872元。

法院认为
于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孙某医疗费等损失的全部责任。
孙某、何某在该起纠纷中均无过错,所以判决于某赔偿何某已垫付给孙某的损失合计6872元,判决已生效。

该起纠纷实在不应该发生,

于某激进不计后果,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和财产权,

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各位看官要牢记于某的教训,
不要因一时的“怒发冲冠”

而“悔之晚矣”。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法音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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