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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9月15日,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仁主审,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

2015年5月,赵某某注册成立了辽源市西安区某养殖户,年养殖生猪230头左右,每天生猪排泄物1吨左右。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赵某某多次将生猪排泄物排放到养猪场门前仙人河上游支流内,排放总量累计约为20吨。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辽源市西安区农业农村局与西安区灯塔镇人民政府先后三次向赵某某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均未取得实际效果。随后,西安区农业农村局将该违法问题线索移送至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经公安机关调查,赵某某对自己非法排放猪排泄物污染河流的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辽源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派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事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并制定初步修复方案后,与赵某某达成磋商赔偿协议。2020年8月7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养殖户赵某某就协议内容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在人民法院公告网、法院自媒体电子公告栏公告了协议内容。9月10日,该案主审法官王树仁与合议庭成员前往污染源进行现场实地踏查、录取污染水体的影像资料。经过踏查,看到申请人赵某某已对其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的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购买了罐车用于生猪排泄物的运送,河沟水质明显改善,经询问村民以及现场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工作人员,均对生态环境局与赵某某达成的磋商协议表示认可,没有异议。

9月1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有关证据和赔偿依据、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及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立即进行了合议,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赵某某赔偿修复费用12,649.64元,并于次日立即向双方送达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成功审结此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的成功审结正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的具体行动。东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是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努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吉林环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供稿: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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