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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法治保障

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法治保障

作者:苏莹 武宏生

摘要:

东北地区拥有天然的地理优势与丰富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东北三省考察后,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明确提出新时代东北振兴,是全面振兴,全方位的振兴。

东北振兴的法治保障,立足于法治“晴雨表”功能,着眼东北地区的良好经济秩序,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运用法治保障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能力和水平,依托法治的规范引导功能,积极优化东北发展的法治环境,从而推进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本文以东北地区面临发展问题,从东北的企业、市场经济秩序、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扫黑除恶方面,结合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刑法等主要法学研究与实践领域进行论述。

关键字:现代企业、市场经济秩序、产权保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法治保障、扫黑除恶、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刑法

一、东北地区振兴迫切要求

东北地区远离中原,其独特的地势条件,形成了一个易守难攻的地理伏势,同时东北地区拥有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使得东北地区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东北地属温带区,雨热同期的气候条件,使得东北农业尤为发达,东北的粮食产量始终稳居全国前列。而且东北地区是东北亚的重要节点,西边蒙古可直通中亚,东部连接朝鲜和日本海,北部与西伯利亚相接壤,南部邻近海洋和中原。如此重要的地理位置,使得东北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大局,因此必须把东北发展摆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首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了关于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座谈会时也发表了重要讲话。会上强调需要从全面振兴的角度,统筹部署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而近年来,东北地区面临着种种问题,诸如经济增长乏力、部分产业经营困难等。东北振兴面临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体制机制矛盾,主要表现在政府机构改革不到位,民营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市场化程度明显不高,创新驱动动力不足,以及长期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模式,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制约了东北的经济发展,要解决东北振兴的问题,就需要依靠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坚持宪法的根本地位不动摇,宪法是治国安邦之本,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武器,始终围绕把宪法法律作为改革的行动规范与准则的核心,牢牢把握法治这条主线,充分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努力为新时期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提供更强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治是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既能反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又能反映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它还可以直接反映经济运行的活跃度与波动态势。立足法治晴雨表功能,构建东北地区良好经济秩序,打造健康的营商发展环境,要着力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能力与振兴水平,依托法治规范引导功能,全面影响各种经济关系,引导市场主体和相关参与人活动,积极优化东北发展的法治环境,从而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东北地区振兴的法治保障

(一)东北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保障

在东北振兴过程中,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振兴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东北是老工业、重工业基地,企业的兴衰存亡成为东北振兴的先决条件,在当前经济体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格局下,要推进企业的转型与调整,更要积极调动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性,引领东北经济发展。

多年来,东北的企业长期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司商事行为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公司内部结构不规范,法人人格混同,缺少公司章程,公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企业加以规范调整。

1.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公司商事行为尚不规范

1)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

公司要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运行管理结构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都是公司的“根本法”,它规定了投资者之间权力行使,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利润分配等规定,是公司运行的基础。

公司的内部规章是企业规范运作,员工行为的依据和准则,公司内部规章规定了公司高管与公司的关系,规范了员工与公司的关系,规定了奖惩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等,维护公司运行的稳定,防范于未然。

公司股权激励是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使企业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力武器,是企业为了激励与留住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公司有条件地对股东或激励对象给予部分股东权益,使激励对象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

2)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

在商事诉讼中,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法人人格不独立,导致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本应破产清算,淘汰的落后企业侥幸存续下来,而法定代表人却因此背负了高额债务,既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所以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的必要条件也是先决条件,既有利于现代企业的建立,也有利于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规避。

3)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

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是公司运行的智囊团,起着出谋划策的重要作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经济体制下必然的产物,企业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创业的先前决策尤为重要,在企业创立之初,有多种创业形式可选择,合伙、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形式的选择决定了企业未来的风险承担。

企业本身必须建立帐户恢复系统和逾期收集系统。对于重大项目和合同,应提前进行资信调查。对于逾期的客户,应主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资产,了解其资产的范围、性质和权利,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风险和损失的扩大。

2.审理公司案件注重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适当介入关系

公司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商事活动主体地位决定了公司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坚持自治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商事活动同样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减少司法的过度干预,充分发挥公司自身的动力与活力,对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相矛盾的地方,应当坚持章程优先原则,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的意思表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以公司章程认定公司商事行为的效力,减少司法过度干预,培育和加强公司市场经济主体和商业活动主体的地位。

(二)东北地区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产权保护的法治保障

1.加强合同法的引领作用

合同是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之一。市场活动中的绝大多数经济关系都以合同形式来表达。东北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合同类纠纷占总案件量的60%以上。加强合同法对市场交易的评价、教育、规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东北地区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预期是东北地区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武器。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合作对象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查,以及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防范问题的考虑。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多方合作,互利共赢,要保证合同无纰漏,在出现争议纠纷时要第一时间解决矛盾纠纷,将纠纷化解在摇篮里,从而维护公司的声誉与信用。

2.加强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各种资本的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市场中各类主体都要求有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其发展的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长,人民对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此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限额,探索建立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东北地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保障

东北经济结构中存在大量的落后产能,这是东北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性问题。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市场参与者不仅不能创造财富,而且由于长期的异常经营也会浪费大量的经济资源。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企业破产清算,加强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是东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必须克服的难题,也是振兴东北地区经济的关键性任务。

对于无法继续经营、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既淘汰了落后产能,又保证了市场经济运行活力,不仅保护了公司股东权益,而且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优化供给方结构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优化配置,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公平分配。

1.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中的企业

重整制度对于预防企业破产清算、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具有积极性作用。破产重整是企业重生的一道防线,更是企业重生的另一种方式,它能够弥补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重整制度是在企业破产领域引入的一种新制度,它改变了传统企业破产程序的限制,一旦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了回旋的余地。对于那些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希望通过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协商而再生的债务人,传统破产程序限制企业的重生,而重整制度会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处于经营困顿中的企业,在重整程序中整顿企业的生产经营,理顺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债转股、出售型清算等模式,消除企业债务,从而达到企业新生的目的,挽救了困境中的企业,避免了因企业破产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

2.淘汰落后产能,实行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作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法律程序,对于僵尸企业的清理,提高有效社会供给质量与水平,防止新一轮产能过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破产清算一方面淘汰了落后产能,释放了资源要素,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效率,从而实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东北地区推进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但是东北地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成果更是寥寥无几,科学技术水平在国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高新科技产业在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中所占比例较小,而要加快东北振兴,必须要重视创新战略发展,要大力转变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由原来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方向转变,并且要大力加强对创新产业的保护和支持力度,为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东北是中国重工业和老工业基地。传统的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轻工业占东北企业的比重较小,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传统工业,创新力量明显不足。在中国新的经济发展趋势下,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保持生机活力的必经之路,而东北高新企业、高科技企业、轻工业发展基础薄弱,创新驱动力量明显不足,这就需要加大创新发展,出台支持创新发展政策与战略,从而促进创新企业发展。

2.加快人才引进机制

东北地区人才流失严重,而创新必然依靠高素质人才,这使得东北创新发展的前进道路受到严重阻碍。东北创新发展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力量,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而且要重视人才引进,加强人才引进的制度保障,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对于新型专利技术,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要不断加强,要促进轻工业企业发展,对新型企业、轻工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政策支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五)东北地区推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

在访问东北期间,秘书长习近平强调:“绿水绿山是金山银山,冰雪田也是绿水绿山。””生态环境问题既是全球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东北地区天然的地理优势造就了东北丰富的自然资源,独特的气候条件更是使得东北粮食产量始居全国前列,所以东北地区在绿色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重视东北地区的绿色发展是振兴东北的又一关键。

1.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东北重工业占工业比重较大,长期依靠重工业、重污染企业发展的东北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运用成为东北绿色发展的核心要求,东北企业应当加快转变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发展模式,由依靠重工业企业向轻工业企业转变,由污染型企业向绿色发展型企业转变,要大力引进清洁能源设施,加强绿色生态企业发展。

2.加强河水污染防治

河水污染防治战是环境资源保护的又一核心问题,河道污水排放,不仅污染了河水污染了环境,更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污染过重,气候异常,对于人类将是一场重大灾难,是故,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要加强河水治理修复工程建设,河道污泥处置工程项目审查,对于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要加大立法执法审查力度,积极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推行专家参与制度,对于环境方面的专业性问题要向专家请教;重大问题决策要经过三方讨论,从而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对于污染问题要成立专项行动组,并进行分组讨论;推进首长负责制,首负责任制以及河长制的落实;要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对饮用水要及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人民有安全的饮用水源。要大力修复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营造绿色的生态环境。

3.环境污染从严处罚

生态环境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等尖锐性问题,应当作为重点问题加以研究讨论,对于向河湖倾倒、排放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当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企业的负责人应当从严查处,重点追责。

4.鼓励生态工业企业建立,鼓励生态新农村建设

鼓励城市建立生态工业园,对于建立生态工业园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法律保障;鼓励农村建立生态农场,推进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建立,打造可持续的绿色新农村,积极引进果基鱼塘,桑基鱼塘技术,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种植技术,为引进农业技术的乡村给予政策引导与扶持;积极开展企业培训专题讲座,为乡村建设、企业创立提供上的法律支持;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创业风险防范、企业资金项目引进等专项服务性讲座,推进法律进企业,法律进乡村等活动,为绿色生态建设保驾护航。

(六)东北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保障

反罪恶斗争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体现了党和政府打击邪恶势力的勇气和决心。有利于形成社会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工作成绩斐然,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法治的规范与保障作用是扫黑除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扫黑除恶打击力度,深挖黑恶势力、打倒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更要清除社会中的毒瘤,要做到这一点,“有黑有恶,没有邪恶来统治混乱。”还人民群众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黑恶势力不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地位与形象。所有要加大扫黑除恶力度,扫清黑恶势力。

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既不错杀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恶人。要坚持依法从严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确保整风效果、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查清、查明案件事实,合法运用证据与程序,严格适用法律规范,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确保每一个案例都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1.坚定扫黑除恶信心与决心,稳扎稳打,积极开展专项斗争行动

扫黑除恶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英明决断,是在党中央高度重视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进行的一次大扫除,是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又一次重要战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成效显著,业绩斐然,我们要继续坚持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2.扫黑除恶要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武器,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势必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切记不可超越红线,一定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并解决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苗头问题。

1)坚持依法办事,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要严格依据中央扫黑除恶政策文件认定“涉黑”“涉恶”势力,切记不要将其他犯罪纳入到黑恶范围,要提高地方和部门办案人员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法律适用要准确,证据认定标准要统一,防止出现“拔高”或“降格”定案问题,要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牢记历史中血的教训。

2)认真落实中央政策文件,勇于担当作为

坚决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勇于担当,深挖黑恶势力,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地方部门要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举报情况要与扫黑除恶战果相一致,要落实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采取动态管控、行业管理、基层建设等措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恶势力的恶土。

3)坚持实事求是,保持优良作风

地方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勿为了追求虚假政绩,虚报浮夸战果,虚张声势。要积极推进专项斗争工作,坚决落实扫黑除恶政策,要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下广泛推进,将人民群众真正的发动起来。地方各部门工作要严谨、细致,防止出现宣传标语内容不规范,文字差错等问题,要认真对待该项专项斗争,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敢与黑恶势力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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