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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两个意见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和推进律师参与执行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和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一、《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全力攻坚克难,及时提出并已如期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形成反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和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大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效率,使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实现胜诉权益的成本大幅降低,有力促进了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善。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46位跃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包括执行工作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9年12月,又专门下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回应民事执行实践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内容比较丰富,操作性也较强,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首先,在《意见》中明确,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最后,在《意见》第7条我们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我们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一直以来,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也是坚决的。在接下来一个阶段,我们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也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和同志们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比如,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再如,《意见》第9条第3项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比如,《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再如,虽然根据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但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这不仅会导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此,《意见》第10条予以明令禁止。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在《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次,在《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最后,在《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意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对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贯彻落实。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各级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进一步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有关情况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2019年发布的1号文件《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也将“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执行”作为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行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多措并举提升律师参与执行的比例,建设信息化平台,为律师参与执行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明确律师在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提供充分依据;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构建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共3大部分,1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和职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是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意见》从十个方面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每一方面都是从律师作用发挥和法院职能保障两个角度来阐述。时间关系,我简单介绍一下相关内容:第一,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第二,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保全适用力度,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第四,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参与分配申请,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五,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第六,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共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要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
  
  在贯彻执行《意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二是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财产查控、权利救济、法治宣传等方面的职能和优势,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形成化解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三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行工作,在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严格落实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防范执行廉政风险。
四是要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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