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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出台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工作指导意见


近日,省委政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也是落实《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配强、用好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推动党管政法向基层延伸,对于提高基层政法工作水平,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乡镇按乡镇领导职务配备专职政法委员,街道政法委员一般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由县(市、区)党委管理,任免前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任职期间享受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意见还明确了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七项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可以列席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

意见要求,市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工作的指导;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统筹调度,强化工作协调,推动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到位。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教育培训纳入年度政法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加强对政法委员的考评和管理,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进行1次工作述职,每年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

意见强调,省委政法委员会把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并加强对各市县党委政法委员会落实《指导意见》情况的督导检查,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落实。对重视程度不高、执行《指导意见》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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