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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高温用工别踩红线!不发津贴、违规加班 后果要担责

    一、高温津贴企业福利!属法定劳动报酬,必须足额发放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将高温津贴视作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的企业福利,甚至以绿豆汤、清凉饮料、防暑药品抵扣高温津贴,该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用人单位须发放高温津贴:

1.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 室内作业场所闷热封闭,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三大高频误区

 ❌ 发放清凉饮料,即可不发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物资是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费向劳动者提供;高温津贴是法定工资待遇,二者并行不悖,严禁相互抵扣、替代。

气温未超40℃,无需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法定发放门槛为35℃露天作业、33℃室内作业,无需达到40℃极端高温标准。

 ❌ 试用期、临时工、兼职不享受高温津贴

只要双方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全体劳动者享有平等的高温津贴待遇。

    二、高温用工有刚性禁令!违规时段严禁强制加班

高温环境下持续作业,极易引发中暑、热射病等安全事故,法律对高温天气作业、加班时长作出强制性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高温超时作业。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作业严格执行以下管控标准: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高温用工违法必究!用人单位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拖欠、不发高温津贴、违规安排高温加班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违规企业将面临多重追责:

1. 民事追责: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足额补发高温津贴、支付加班工资;单位无故拖欠、克扣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追责:人社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足额补发相关待遇,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公示违规信息。

3. 工伤追责: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四、劳动者维权指南!遭遇侵权依法维权

1. 固定留存证据:妥善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现场音视频、气象高温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通知等材料,固定高温作业、未发津贴、强制加班的完整证据链。

2. 先行协商沟通:优先与企业人事、管理层依法协商,主张补发高温津贴、拒绝违规高温加班安排。

3. 官方依法维权:协商无果的,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投诉,或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温馨提示

高温守护,法理相伴。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夏季用工管理,足额落实高温津贴,科学统筹作业时长,筑牢劳动者夏日作业安全防线。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主动了解自身劳动权益,敢于依法维权,平安安心度过盛夏时节。


【来   源】: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初   审】:付   路

【复   审】:张明慧

【终   审】: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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