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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冲等16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11月1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冲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牛犇、于建光等24人故意伤害、非法经营等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王冲为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组织、领导其弟弟王维,刑满释放人员唐炜、许洋,受过行政处罚人员刘晓龙、张英哲及社会闲散人员马文龙、张东阳、唱晓东、韩永新等人,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有组织、有计划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王冲为首,以马文龙、关哲军、王维、刘晓龙、李懋为骨干成员,以张东阳、韩永新、唱晓东、张哲为积极参加者,以唐炜、张英哲、许洋、党晗生、刘桂彤、袁洪飞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成员自2016年至2018年间,先后实施6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7起寻衅滋事,4起故意伤害及非法经营,诬告陷害、非法持有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并实施10余起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王冲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余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涉案的其他2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