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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发受害者如何维权?

   22日下午,深圳南山警方发布通报:6月22日12时许,南山派出所接到报警,一路人在人行道上被高空坠物砸伤。经初步调查,王某(女,32岁)在光彩新世纪家园小区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导致一块健身用杠铃片坠落,致路人李某(女,36岁)头部受伤。李某已被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王某已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正在积极全面取证,依法处理。

   这是最近又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之前,两个孩子的遭遇早已让无数人扼腕痛惜——6月13日,深圳一名5岁男童被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后不幸离世;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
   高空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类似事件屡次出现,从高空坠下、被抛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后果往往都是一出悲剧。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责任承担,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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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实际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由谁来担责,受害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近日,记者翻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我省法院判过不少高空坠物侵权案例。法官解释,对于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存在过错。
   在遂昌县,就曾发生过一起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中路人事件。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周某路过此处时不幸被砸中身亡,周某家属为索赔将住宅楼里的全部业主起诉到了遂昌县法院。
   法院判决36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桐乡市法院也判决过一起高空抛物案件。2016年11月19日上午,在婴儿推车里女孩小菲(化名)被一块半截多孔砖头砸中头部,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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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头掉落的位置,正对着一栋5层高楼房的楼梯间,那是民丰路163-165号。警方确定砖头是从涉案房屋3楼以上的某处被人为扔下来的,但到底是什么人从什么具体位置扔下的砖头,无法确认。
   民丰路163-165号南北座向,5层高,一共19个房间出租,加上没有住在这里的房东夫妇,有嫌疑的一共31人。无奈之下,小菲的父母把这31人都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3楼以上的18名租客,每人补偿小菲3105.5元。
   法官介绍,在这个案子中,1楼和2楼的住户是免责的,因为路面监控看得很清楚,砖头是从3楼以上的位置丢下来的。而要承担责任的18名租客虽然都是3楼以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3楼以上的所有租客都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的已排除在外,有租客在庭审中就拿出了“当天在上班”等不在场证明。
   这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跌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法官进一步解释,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通过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方式强化公共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在维权时,受害人先要保留好证据,证明自己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下一步,可能的加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否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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