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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区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挽救濒危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民营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的长久运营和发展影响重大,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轻处理,保障了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化解企业和员工矛盾,成功挽救了濒危的民营企业,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调研、公开听证,对一起民营企业单位行贿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吉林市某知名企业主张某某为谋取其所在公司的不正当利益,于2000年至2018年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行贿,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7万元。该案经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某某在监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建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为切实贯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法平等公正办案,尽可能减轻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诉讼负担,为民营企业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办案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听取了多名民营企业主关于企业营商环境相关问题的建议。经调研发现,张某某名下企业多次被国家商务部评为“诚实守信”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其个人在2011年被评为船营区道德模范;2017年“7.13”“7.19”两次特大洪灾来临之际,组织企业200多名员工停产40余天参与抗洪清淤,受到了吉林市船营区政府的高度认可。由于近年来受到环评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使该企业取消部分出口订单,关停部分工厂,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员工复工复产情绪低落。通过实地调研,办案人充分了解到了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实际困难,听取了企业员工的意见建议,结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及值班律师参与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将拟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释,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发言与讨论,经听取各方一致性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

    接到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后,张某某向检察机关赠送“助力经济繁荣、护航企业发展”字样锦旗,表达了他对检察机关的高度认可,并表示继续努力经营好企业,回报社会。另外,对于犯罪单位检察机关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诉讼代表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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