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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控,“典”亮生活】民事篇六:疫情期间,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事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具有很强烈的时代特色。《民法典》吸取了去年新冠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对于疫情等特殊时期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疫情期间,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疫情发生会使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去饭店吃年夜饭的合同。那么该如何处理这些合同呢?《民法典》对于此种情形进行了界定。疫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可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合同。


    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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