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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控,指引生活——疫情防控法律解读之案例篇

    编者按:2021年初,通化市暴发新冠肺炎疫情。面对疫情给通化市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行动,成立抗疫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统筹安排法院抗击疫情和审判执行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在充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组织一批审判业务能手会同通化师范学院心理学和法律专家,利用不到一周的时间,梳理了关于人民生产生活、心理应对、刑事责任承担、企业经营运转等疫情防控方面的新规定,归纳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典型案例,形成了《精准防控,典亮生活》《精准防控,照亮心理》《精准防控,保障生活》《精准防控,指引生活》和《精准防控,助力企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开设【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栏,以问答的形式详解人民群众和企业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通化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本专栏能对维护通化社会稳定、百姓心理健康、企业经营运转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同时也能为推进法治通化建设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尽绵薄之力。


    今日发布:精准防控,指引生活——疫情防控法律解读之案例篇

    一、涉疫典型案例

    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件基本事实:李某,男,47岁,在黑龙江省某市某经贸公司工作。2020年4月以来,黑龙江省某市陆续发布《关于对某口岸货车定点换装货场实施严格防疫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某口岸入境人员实行紧急防疫措施的通知》《关于海关监管场所实施严格防疫管理的通知》《关于成立某口岸防控疫情输入工作专班的通知》等口岸防控疫情输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所有进入口岸工作区和货场作业区人员严格执行二级防护标准,不得与某国方面的司机接触,并实行集中隔离居住和行动闭环管控。李某与某国司机安某某此前在业务往来中熟识。2020年11月10日12时许,李某明知某国系疫情国,按照防疫要求不得与境外人员私自接触,仍与前来口岸运送货物的某国货运司机安某某联系,约定在某口岸大华海关仓库场地附近栅栏旁私下见面,转交替安某某购买的汽车配件,并受高某某委托从安某某处接收鞋盒、首饰盒、蜂蜜等物品,伴有直接交付现金等行为。李某将物品放置其驾驶的车辆内,先后到达某市某面馆、某公司、某快递驿站、某商店等地就餐、工作、搭载他人、寄发快递、购物、聚餐等。期间,大部分时间未采取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11月10日21时许,某国司机安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1月11日,安某某交给李某的鞋盒外表面核酸检测结果为双靶标弱阳性。李某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传播危险,致使自身及其42名接触者被某疾控部门集中隔离管控、多家商铺暂时停业封闭进行消杀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李某于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某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11日,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诉。李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1月17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2.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事实:林某彬,男,68岁;林某祥,男43岁,系林某彬之子。2021年1月1日,按照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某市某区某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在该核酸检测点执勤。当日8时20分许,该社区居民林某彬在排队等候检测时因插队引起其他群众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时,林某彬非但不听劝阻,反而与其子林某祥在明知宋某某系执勤民警的情况下,一同对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宋某某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


    案件处理结果:当日,林某彬、林某祥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1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官批评教育,林某彬、林某祥表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当日将该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8日,某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二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林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林某彬有期徒刑十个月。

    3.寻衅滋事案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某小区入口执勤。访客毛某驾驶汽车意图进入该小区,许某按防疫规定向其解释并予以阻止,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不听在场保安、围观人员劝阻,纠缠辱骂志愿者、推搡被害人许某。过程中,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处理结果: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某街道的市民麦小姐通过微信在某购物公众号购买了披萨和西餐套餐消费劵,因为疫情原因,麦小姐申请退费,但商家表示要收10%服务费。麦小姐表示,今年1月份,她花费了130元购买了某一家餐厅的西餐套餐消费劵,消费券的使用期到2月底,但新冠肺炎疫情还在防控期,政府鼓励每个人都尽量减少外出,大多数餐厅都不营业,她也不愿再到餐馆消费,故要求全额退款。而购物平台方表示,该券在购买时还未发生疫情,有一段可供消费的时间,但消费者没去消费。考虑到疫情原因,该购物券的消费时间可以延长,但目前还未确定能延长到什么时候,消费者现要求退款,按照该公司规定,可以退,但要扣除费用的10%服务费。


    案件处理结果:经了解,10%服务费双方并无事先约定,该公司亦无法律或文件支撑,平台方也不能出示所受到损失的证据。通过向平台方讲清法律,该平台最终同意对麦小姐办理全额退款,麦小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消费者选择购买餐饮服务券,在法律上就是与平台方订立了餐饮服务的消费合同。因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消费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购物平台返还全部消费券款项。商家要求扣除费用10%的要求,要有证明实际损失和必要费用的义务,不是商家自由决定的,因商家无法举证实际损失的费用,商家不该扣除消费者10%的费用。

    5.定金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何小姐2019年12月份在某社区某酒楼预定了2月12日举行酒席,交付了定金8000元,由于遇上新冠肺炎疫情,何小姐曾与商家沟通退费,商家表示可以退酒席,但不同意退还定金。


    案件处理结果:双方均理解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这个不可抗力,不可能再在原定时间举行酒席,定金退还方式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经过多番调解,商家承诺如疫情持续到2月12日则全额退还定金。如疫情提前结束,则退还定金的50%,另外50%以在店内消费形式返还。消费者表示接受,调解成功。后因疫情持续时间较长,商家已向消费者退还全部定金。消费者选择到餐饮服务单位处接受餐饮服务,在法律上就是与餐饮服务经营者订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定金应该返还。疫情发生后,餐饮行业大部分商家取消堂食甚至停业,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

    6.旅游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1月10日,游客陈女士一行22人通过某网站搜索国内某市旅游产品,并经线上客服报名参加某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当地旅游项目,通过网上转账向旅行社支付定金共计4400元。该旅游团计划2月1日开始行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行程取消,旅行社提出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出行,建议陈女士改期。陈女士认为改期时间无法确定,仍想要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额定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件处理结果:经协调,因已支付费用均未实际使用,最后旅行社向陈女士全额退还定金4400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故全国旅行社1月24日开始取消了之后的旅游行程。根据《民法总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1月24日之后,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适用《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例中,旅行社与陈女士就合同变更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解除了旅游合同,因未产生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等相关费用,旅行社向陈女士退还了全部定金。

    二、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指引

    1.如当事人遇到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扫描通化中院诉讼服务指南二维码,自动生成规范的起诉状、申请书等,减少外出。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的,请优先选择吉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跨域立案、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1) 吉林移动微法院:微信上搜索小程序吉林移动微法院,点击“我要立案”,即可按照提示操作完成,工作人员会及时予以反馈。




    (2)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百度上搜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选择“申请调解”,即可按照提示操作将纠纷提交到申请法院,工作人员会及时将纠纷进行分流,选择适合的调解机构、调解员进行调解。




    (3)跨域立案:如果想亲自办理立案手续,请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最近的法院办理跨域立案,将立案材料提交给当地法院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会在15分钟内予以反馈。


    (4)电话立案、咨询:通化中院诉讼服务热线提供立案、咨询、查询、联络法官等服务事宜,除0435-3198155服务热线外,疫情期间增设:3198186、3198153、3198189、3198170多部电话提供诉讼服务。


    (5)邮寄:起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地址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南大街996号,邮编:134000,收件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一定写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姓名、地址,以备联系。


    3.疫情期间需办理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查阅档案等事项,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请延期办理;临近法定期限的,请邮寄材料并说明原因或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提供帮助,申诉咨询电话:3198169,档案服务电话:3198187。


    4.交纳上诉费用的,请尽量按照《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中的账号,选择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请及时电话告知,交费窗口电话:3198153。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交通的地区,无法到院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邮寄材料、电话沟通等方式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申请网上开庭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请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办理业务。联络法官电话:3198155,执行事项咨询电话:3198173,信访接待电话:3198410、3198413,纪检监察电话:3198830、319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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