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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控,“典”亮生活】民事篇七:疫情期间,请求权行使的相关规定

民事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具有很强烈的时代特色。《民法典》吸取了去年新冠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对于疫情等特殊时期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疫情期间,请求权行使的相关规定



    即使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可因为疫情或被隔离无法行使权利,又即将超出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呢?依照《民法典》此时可依据不可抗力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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