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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大力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吉林省虽未被列入试点地区,但省司法厅主动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先行指导长春、四平、松原、白山等地同步开展试点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方面主动出击,攻坚克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开展至今,共有137家律师事务所295名律师积极投身到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中,共调解案件1321件,其中由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828件,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的案件403件,达成协议511件。一、坚持高标准把好设计关,出台律师调解试点吉林方案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及时向省委政法委请示汇报,并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与律师制度改革同步推进。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交流研判,形成了律师调解试点吉林方案。

一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最高法和司法部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外省成熟经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律师参与调解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别对律师调解组织形式、调解资质、设立程序、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履行、经费保障和工作保障等9个部分做了明确规定。二、坚持严要求把好入口关,保证律师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律师调解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保证律师调解队伍整体素质,省司法厅坚决把好入口关。

一是明确律师调解员准入条件。律师担任调解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化解经验,专业能力较强;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者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限制;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条件。

二是明确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条件。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方能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设立5年以上,在市(州)级地方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在县(市、区)级地方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5名以上执业律师;至少有2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社会形象的律师事务所;有专门调解工作场所,调解工作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年度考核合格等。

三是明确淘汰机制。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被注销的,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公告除名。三、坚持求实效把好建设关,突出律师调解工作吉林特色

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省司法厅积极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一是规范律师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律师调解的组织形式共有7种,除可以采取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外,还可以律师个人名义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并鼓励根据专业特点与行政机关或专业组织配合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充分依托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服务民营企业“123”工程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商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二是加强律师调解制度建设。将调解程序细化为启动调解、主持调解、调解期限、调解要求、调解结果、调解终结以及调解员回避制度七个步骤。同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规模,统一标牌,统一公章。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要有专门调解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在全省律师调解工作室悬挂统一标牌;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自行受理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的专用印章。

三是明确调解协议的履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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