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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调解,让当事人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握手言和,当场给付。


    2012年7月28日,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原告将自有的门市房屋租给被告,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合同期顺延,被告一直租赁、占有使用至今。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双方经协商约定租赁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28日止,被告需给付原告拖欠租金4.5万元。但到期时被告仅支付1.8万元,也未能如约腾出房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腾出房屋。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终止原、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立即将原告的门市房腾出并交还原告;被告给付拖欠房款2.7万元;被告给付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起至腾出房屋的房租,暂计5万元。


    案件受理后,刘法官多次联系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协议。在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尝试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模式再一次对当事人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最后表示愿意支付原告的租金,然而受今年疫情影响,经营的游戏厅已经停业,自己的父亲近期治病也花了不少钱,对于原告的要求实在无力支付。原告听后表示谅解,表示可以减免部分租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于近期将营业房屋腾迁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房租款15000元。由于史某主动为李某减免了部分租金,李某很是感动,当天就交付了房租款。


    租赁房屋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适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般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3)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支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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