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法律之人,
或冲动、或无知、或侥幸,
此类之人,受法律惩处。
监外服刑之人,
须罪轻、须无害、须谅解,
此类之人,谓社矫对象。
社矫对象与我,
我为其师,
博学识、强思想、明是非,
富其内在,认错悔过踏正途;
我为其友,
清过往、听心声、解困境,
掌其生活,知喜晓悲排忧难;
我为其尺,
立章程、改陋习、惩桀骜,
约其行为,遵规守矩方为安;
我为其灯,
驱黑暗、引方向、予希望,
指其奋进,人间正道是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