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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让与担保无法自证借款事实 法院怎么判?

在日常的乡村民事活动中,有时会出现预先签订耕地转包合同或者某种特定动产买卖合同来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的情况。这种民间沿用的担保方式,不能因为怕麻烦,只签订让与担保合同,而不签订借款合同。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土地承包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张某与苗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7亩承包地(水田)转包给苗某,转包期限为两年,转包总价为1.2万元。同时约定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苗某给付张某4万元,并用借款利息抵顶土地承包费,合同期满后苗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2024年,张某将承包地全部收回。苗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偿还4万元借款。

苗某在起诉状中主张借款本金为4万元,但庭审时自述借款本金为3.5万元,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出借时间和借款经过,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定,苗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马佳慧   初审:张帆  复审:金珊  终审: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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