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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七旬老人在洗浴中心摔倒 究竟是谁的责任?

又到了天冷泡澡的季节,对于东北人来说澡堂是独属于东北人特色的情怀,但如果在洗浴中心不慎摔伤,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顾:

年近古稀的王某同亲友一同到某洗浴中心洗澡,期间王某不慎摔伤,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胸椎骨折,并进行脊柱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植骨手术等治疗,共住院16天,医疗费用20余万元。后王某因与该洗浴中心私下协商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方面洗浴中心未在洗浴区和助浴区张贴警示标志,未在洗浴区铺设防滑砖和防滑垫,亦未向消费者提供防滑拖鞋。应当认定洗浴中心在提供服务中存在瑕疵,不能视为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王某为年近古稀的老人,应当为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同时陪同家属也应尽到照顾义务,且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中,诊断王某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最终法庭判定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洗浴中心对王某合理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该洗浴中心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释法:

‌公共场所摔伤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具体责任划分还需考虑多个因素,如‌服务、设备、环境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是否尽到防范和救助义务等。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确定责任划分。

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经营场所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善意提醒说明,并张贴标志、提供防滑拖鞋、设立扶手等,尤其遇到如老人、孕妇、儿童等顾客,更需要提供谨慎安全保障服务。‌‌

顾客如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洗浴场所地面湿滑、容易摔倒的常识,尤其是老人、孕妇等顾客尽量要在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到洗浴中心洗澡,本人应为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家属应尽到照顾义务。如独自前来,应和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在洗浴过程中对其提供帮助。儿童到洗浴中心则需家长带领,且应尽到谨慎看护义务。




信息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马佳慧 初审:张帆 复审:孙建安 金珊 终审: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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