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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法网恢恢,不容侥幸

贪杯举盏意微醺,握舵驰车法纪侵。祸起瞬间监所入,方知悔意泪沾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此类安全箴言早已通过电视、报刊、街头标语等多种渠道深入人心,成为全民共识。然而,即便在交管部门持续严查、宣传教育常态化的背景下,仍有少数人无视法律与生命,怀揣“未必被查”“小酌无碍”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1日22时,夜幕下的永吉县口前镇实验高中路段本该是宁静的归家路,被告人李某某却因酒后驾车打破了这份平静。当其驾驶车辆行至该路段时,酒精早已麻痹了他的神经,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右侧路边的排水渠,虽未祸及他人,然险象环生,令人心悸。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01.1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永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缜密调查后认定,李某某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一次酒驾,可能留下终身悔恨;一次侥幸,或许酿成一生遗憾。法律的判决从不是故事的终点,而是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深刻警示。希望广大驾驶员务必严守交通法规,彻底摒弃侥幸心理。安全出行,既是对自身生命的负责,更是对家人期盼与社会安宁的担当。


信息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邓微

初审:孙建安

复审:金珊

终审: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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