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优化政法机关政务服务、法治服务,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
1.完善涉民营企业户政管理服务。放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政策,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携带单位用工合同,即可到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改进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利用互联网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在线申报,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方便。
2.深化涉民营企业治安管理服务。拓展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在未携带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情况下,实现办理旅馆住宿、机动车维修、开锁信息查验、网吧实名登记等业务网上在线认证。对新开办及已换发新版工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可通过“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办理网上申请刻制公章业务。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民营企业领取工商执照后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获得审批。民营企业申请办理典当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3.优化道路交通管理服务。在重点民营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周边路段,科学设定禁限行路段、时段,提高企业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在省内高速公路、省会城市城乡道路及其他城市主干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受到交警现场处罚的,可通过手机扫码缴纳罚款。
4.完善口岸签证和赴港澳商务签注服务。办理民营企业邀请、聘雇境外人员口岸签证,实行受理、审批、签发、通关“一次性”办理模式。压缩赴港澳商务签注办理时限,为有紧急商务往来需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当日办结服务。
5.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针对大中型和小微型民营企业不同法律服务需求,组建律师服务团队和“双创”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建议书等方式,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依法治理情况,分析研判民营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帮助企业查找隐患漏洞,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6.建立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律师事务所有效整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权专门机构,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外阜商会的沟通配合,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依法维权。
7.拓展涉民营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开辟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在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开设民营企业咨询服务窗口,对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事项,优先接待、优先受理。建立和公示司法鉴定咨询专家库目录,对民营企业司法鉴定业务需求,实行预约鉴定、上门鉴定和网上远程预受理。
二、精准把握执法办案标准界限,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经营者轻装前行、放手发展
8.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及时启动审查程序,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对已纠正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件,依法及时公布,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9.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及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结案后,依法及时解封、解冻涉案财物。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需要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
10.严格审查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批准逮捕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1.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一律不得认定为犯罪。
12.正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处罚标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予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3.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14.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政策。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强力助推民营企业解难纾困、创新创业
1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推动清理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检察监督、行政审判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等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依法惩治大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挤压中小民营企业生存空间的违法行为,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16.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对于违法违规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强迫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检测或咨询服务等行为,通过检察监督、行政审判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确保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不受干预。
17.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快组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秘密,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18.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法律问题,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资金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9.加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于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开展破产和解、重整,帮助和支持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民营企业,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民营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
20.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裁判执行力度。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先予执行程序。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加大执行与协调工作力度,推动党政机关带头履行法律生效裁判,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四、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努力让民营企业经营者真切感受到公开透明、公平正义
21.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阳光司法”。进一步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流程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和投诉渠道公开,最大限度让执法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例指导,及时公布一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政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22.强化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管理。制定完善涉民营企业执法办案标准指引和操作规程,促进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确保执法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办案行为严格规范。严格执行办案保密纪律,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制度作用,做到严格把关、公正司法。
23.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强化涉民营企业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强化涉民营企业民行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延迟诉讼、错误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
24.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办案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告知事涉企业办理流程、进度及时限,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不属于政法机关办理的事项,及时告知其反映诉求的方式和途径。
25.开展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专项督察。通过巡查走访、明察暗访、案件评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侵企扰企的执法司法行为。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环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安心投资、放心经营
26.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故意毁坏财物、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及时发现、从严查处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侦办移送、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加强政法各部门间协调配合,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有案不立、久侦不破、枉法裁判、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27.建立健全民营企业风险隐患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涉诉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和大数据分析,梳理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堵塞漏洞,及时防范化解。常态性开展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8.强化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防控工作。大力开展“平安企业”“平安园区”创建活动,深化警企共建平安活动。加大民营企业周边治安巡防力度,有针对性地将巡逻时间、巡逻力量向民营企业周边延伸,维护企业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健全完善警民警企联防联控机制,根据企业需要,辖区公安机关选派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在大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集聚区设立警务室,帮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涉企可防性案件发生。
29.加强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涉民营企业的劳资、社保、环境、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加大排查力度,及时研判预警,妥善协调处理。完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严防发生“民转刑”案件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30.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从严查处黑恶势力煽动闹事、聚众滋事、阻扰施工、暴力讨薪、暴力讨债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